一:多少代表出席才可以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都是一样的,不是数量,而是比例,都是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有效。
二:乡镇叫人大主席团主席,还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人大主席团主席。摘自百度百科:乡镇人大主席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只为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是代表们的主心骨,是代表活动的组织者,是代表和群众的代言人。目前,大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设主席一人,或者设专职副主席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这一法律和省级人大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规定,结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乡镇人大主席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负责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3、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组织代表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 4、联系并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5、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7、受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8、指导和协肋各选区依法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 9、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10、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有关事项。
三:乡镇人代会代表出席比例至少是多少
都是一样的,不是数量,而是比例,都是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有效。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能起什么作用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离广大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由于乡级政权离老百姓最近,所以,广大基层农民评价政府是否廉政,制定的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是否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否为人民服务,主要是从乡镇政权的行为中得出结论。只有人们对乡级政权产生依赖感,整个国家政权才能稳固。由于乡镇人大在乡级政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它能否选出让人民满意的“公仆”,能否对这些公仆的行为进行监督,将直接决定国家政权的根基是否稳固。
2、乡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是实现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对于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切实的保障作用。中国的最大国情就是12亿人口有80%在农村,因此,推进广大农村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的途径,一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健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性自治;二是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使它成为集中民意并根据民意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根本的途径。因为,一是群众性的自治是在很小的范围(村、街道)内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一般性问题。而对于涉及法律性、政策性的国家事务,无法作出决定,因此,群众性的自治需要得到人民代表机关的保障。二是只有人民代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事务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并且监督本级政府贯彻执行。比如,减轻农民负担依靠村民委员会无力解决,因为不少负担项目是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增加的,只有乡镇人大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决定,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3、人大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对于保证国家活动的正确方向具有真实可靠的检验作用。全国近7万个乡镇的数百万人大代表与9亿多农民有着天然的、直接的、经常性的联系。可以说,乡镇人大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最深入、最真实的主渠道。国家活动方向是通过法律、政策来体现和调整的。每一部新的法律、每一项新的政策最终的目标是变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需要经过亿万人民的实践检验。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就可以为党和国家广开“言路”,吸取人民的集体智慧。
4、乡镇人大是容纳、集中民意的法定场所,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国家管理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地区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场所。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的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如果9亿农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国家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
五:乡有人大常委吗?是人大常委,不是人大代表!!
没有,在我国,只有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人大也设有常委会,乡镇一级是我国基层珐权机关,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主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七:乡镇组织有人民代表大会么?
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县(区)人大。乡镇应该是没有的。
八: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九:《预算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预算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任期?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呢?
楼上的都不对,2004年修宪之后,所有的人大代表任期都统一成五年了。
《宪法修正案2004》第三十条: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梗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