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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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公文的抄送原则
公文的抄送是将文件在主送的同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需要知晓或遵照执行的单位,抄送单位是公文结构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公文使用抄送比较频繁,但由于抄送单位居于公文的文尾,所列单位不属于文件的主要或直接承办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往往容易被遗漏或处理不当,影响了文件贯彻执行的效果。为此,公文的抄送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把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公文运用中的实际情况,抄送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上行文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双重或多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在主送一个机关的情况下,将其他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二是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三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人报告情况时,可以抄送其他需要了解情况的领导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2.在平行文中,依照管理职权范围函复平级机关审批事项,涉及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或执行面较广的,应抄送上级机关,必要时也应抄送相关的平级单位及本系统的所属机构。如省物价局依职权范围复函批准省交通厅提出的全省春运客运基准价格,应抄送省物价局的上级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给相关的省直单位,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并抄送给下级物价部门。
3.在下行文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向下级制发生要行文,应当抄送上级机关、与文件内容有关联的平级机关;二是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三是转发上级文件时,一般应抄送被转发的上级机关。
4.在联合发文时,如需抄送,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抄送各联合发文机关对应的上级、平级和下级机关。 1.备案作用。下级机关发文抄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来说,是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便于上级监督、指导,避免在重要决策上出现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便于了解和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统管全局,加强指导,还可作为决策的参考。
2.协调作用。受双重领导的,抄送非主送的领导机关,便于上级机关明确承办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同时也表示对非主送的有关领导机关的尊重;抄送平级机关,有利于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单位沟通情况、增进了解、协调工作,避免出台的政策相互矛盾,或因不通气而产生误会,影响文件贯彻落实。
3.告知作用。对发文机关而言,通过抄送形式将需要在有关单位知晓的事项告诉受文方,履行告知义务;对被抄送机关而言,通过接收抄送文件知晓发文的意图,便于了解情况或配合工作。
4.执行作用。抄送单位同样是公文的受文机关,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款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明确了被抄送单位依照职能职权除享受有知情权外,还具有执行的义务,即当本地出现同样情况或需要时,也应按抄送文件中的规定执行,而不需就同样内容报请上级单位批准,抄送文件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既非主送又非抄送的单位如需执行规定,应依照职能职权请示发文单位确定能否执行文件。如:省物价部门批复某市物价部门同意收取某项费用,则各市如遇到同样需要,都可按文件规定执行;如只批复一个市,没有抄送其他市的,其他市须另作请示。又如省物价部门函复解释或明确某市咨询的某项政策问题,被抄送的各市物价局都应按同一解释执行。 使用抄送除遵守上述第一条列举的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切忌乱抄乱送。发文机关要根据公文内容与性质、机关或领导人的职能职权及工作的需要、保密需要来确定抄送名单,少了不利于工作,过多过滥会使受文机关以及发文机关本身不胜负担。
2.抄报、抄送统一使用“抄送”。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过去区分抄报用于上级单位、抄送用于下级单位,改为统一使用......余下全文>>
四:公文处理的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公文承办的原则是什么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承办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这16个字就完全概括了,但是实际中想要做到不容易。
六:如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一、严格把握程序 提升公文处理水平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从起草到完成它的现实效用,最后立卷归档,都要经过若干必不可少的工序,这些工序组成一个先后有序、环环相扣、首尾相连的整体,这就是公文的处理程序。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把握公文处理程序。
(一)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形式规范
公文办理准确是公文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第一位的要求。如草拟和审核公文,从思想内容、篇章结构、遣词造句到标点符号,都必须严格把关,杜绝差错,任何一个细微的差错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和被动。特别是在工作中,作为一名文秘人员,起草校核公文时,要紧贴领导思路,撰写的公文要充分体现意图,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执行领导的决策部署。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把握时效要求,任何一件公文的办理都有一个期限,有的甚至有一个最佳办理时机。公文处理工作要善于把握时机,抓住“火候”,既不能延时误事,也不能盲目超前。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一套科学、便捷的公文处理流程图,确保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紧密相连,及时、有效地传递政策。
(二)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内容科学
精简公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进入办文程序前,对文件拟制单位的文件初稿,把握好前置关口,做到制发的文件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力戒形式主义。按照中央现在的八项规定要求,公文数量明显减少,提升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督办程序,确保公文处理效能提升
平时工作中,总会遇到“三重一大”以及上会讨论过的事项等问题,涉及此类问题,对工作的进展和进度,开展督办工作 ,确保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以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提供公文处理水平
(一)处理公文要务实
求真务实是公文处理工作一贯的作风要求,在公文处理的条例里面,就有明确规定,比如行文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文的起草要求讲实话,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措施办法切实可行,明确主要责任部门,用准确和精简的词语去进行表达。这样才能够体现公文的严密性,方便各单位和员工对公文的理解,避免因行文问题而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同时公文的观点表达、思路结构清晰也能够摒弃空话连篇的不良文风。公文的审核与签发也是要注重依据、注重程序的,注重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与活动,防止出现流程错误。
(二)处理公文要精简
精简既是理念的总要求,应当贯穿于公文处理工作始终,也是实际操作具体的指导原则,应当落实到行动上,核心是精简数量、控制篇幅和提高质量。严格掌握文件的制发规格,可以以部门文件发的,不以公司名义印发;能以函件印发的,不以公司名义印发;对必须印发的文件,要注重公文的质量和实效。公文的行文代表一定的权威,将行文职权范围规定在比较小的范围之内,确定发文权限进行控制以免被滥用。
(三)处理公文要高效
效率是衡量一项工作的标准之一。对于公文的处理要求高效,是办公室职能不断完善的表现并将直接影响到很多相关的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公文处理流程是否规范,文书人员责任心,部门间的沟通都是影响公文效率的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紧急公文要格外重视,做到办公“零停留”;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及时退文重发;关注领导行程,及时提示领导批阅,做好催办和督办。并借助相关的处理方法,才能有效帮助提高效率。
三、文件办理过程中注意沟通与协调
(一)沟通协调的重要性
文件的往来活动中,有通知、请示、报告等文种,......余下全文>>
七: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这是我的一篇公文处理的培训讲稿,发给你,希望有用。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的要求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印发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等几个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简要摘述内容如下:
一、公文种类:略
二、公文格式
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
一份公文中的要素主要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下面,对公文各要素和标识作一简单介绍。
(一)眉首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
1.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根据开发区实际,一般情况不标注。
2.紧急程度。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如“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等。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应小于22mmX15mm。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如“区管发〔2009〕2号”,“区管发”指发文机关代字,“〔2009〕”指年份,“ 2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在2009年发的第2号文件。标识位置在红色反线上4毫米处,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5.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二)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文字要求准确、简要、......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