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2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土地管理法属于哪类法律?
属经济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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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条分别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土地管理法59条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二、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除此之外,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允许的。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主要考虑这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实际情况。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按照本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即建设的设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允许在本地块内建设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六、乡镇企业,乡(镇)村......余下全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其违法行为常被罩上一层“合法外衣”,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发包方,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土地征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其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称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是指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用途转用批准文件,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其他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前项措施中的规定相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余下全文>>
八: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于何年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四至的规定 条款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M4oM0q
十: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顶于土地使用权了,适用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