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培训材料

一: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有那些

1 公司规划图中吸烟区的位置培训。

2 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片播放。

3 危险品周围及仓库重地等处严禁吸烟的案例。

4 禁烟标志。

5 病从烟起的宣传培训。

6 告诉人们什么时候吸烟危害最大。

二:控烟学习心得体会作文600字

三:孕妇控烟培训的评估与建议怎么写

吸烟夺取胎儿所需的养分许多研究结果显示,吸烟女性所生出的婴儿较非吸烟女性所生下的婴儿,出生体重较轻。尼古丁从母亲吸入的烟中进入血液,使子宫血管变窄,从而减少流人子宫的血液,而胎儿依靠该血液才能得以健康的成长。较少的血液流人表示养分流入减少,造成生长迟缓。根据一般法则,越大的胎儿越健康,而且在出生之后,需要特别护理的可能性就越小。

新的研究推翻了从前认为胎盘可以作为一个屏障,可阻止母亲血液中香烟的有害物质接触胎儿的说法。当研究者检查新生儿的脐带血时发现,其母亲在怀孕期间,不管是自己吸烟或被动吸烟,其血液中都有致癌化学物的存在。新生儿接收了约50%在母体血液中的致癌物,而且在怀孕中,妈妈暴露在烟害中的程度越大,胎儿血液中的致癌物质的水平就越高。

吸烟夺取胎儿所需的氧气在怀孕中吸烟或被动吸烟,除了减少血液流向子宫之外,还会降低胎儿从血液中获得的氧气量。吸烟的怀孕女性血液中一氧化碳的浓度比不吸烟的孕妇高出六七倍。一氧化碳是氧气的阻断剂,它阻止血细胞携带足量的氧气。研究者认为香烟中一氧化碳的浓度相当于汽车尾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实际上,烟害会让子宫中的胎儿感到窒息。缺氧会影响胎儿所有器官的发育。

吸烟损害胎儿的大脑新的研究显示,胎儿脑部发育受损不仅是因为缺氧,还因为香烟中的化学物质可以直接毒害胎儿发育中的脑细胞。研究发现,妈妈在怀孕期间抽烟的孩子,尤其是妈妈吸烟量每天超过一包,和不吸烟妈妈的孩子比起来,他们在婴儿期头围较小,一岁时智力发展较差,智商较低,较多的行为表现有问题,在学校学习成绩也较差。

被动吸烟害胎儿 新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孕妇暴露在他人的烟雾中,她们的胎儿也一样遭受烟害。这些胎儿有出生体重较轻的危险,发生婴儿猝死综合症(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简称SIDS)的危险性增加,就如同母亲吸烟的婴儿一样。如果父母都有吸烟的习惯,婴儿猝死综合症发生的机会是母亲吸烟的胎儿的两倍。如果只有父亲吸烟而母亲不吸烟,婴儿猝死综合症发生的比率还是大于家中无人吸烟的情况。要求你的丈夫、亲戚、朋友和工作中的同事,请他们尊重你肚子里的小生命,当他们与你共处一室时,请他们不要抽烟。如果你的工作无可避免接触烟害,你有很好的理由要求重新分配工作。孕妇有权在一个无烟害的环境下工作。

如果处在充满吸烟者的公共场所,该怎么办?“我们总是坐在非吸烟区”,你可能认为这样就没问题。坐在非吸烟区当然是朝正确方向迈进的第一步,但是,许多非吸烟区仍然含有相当水平的空气源污染物。努力创造一个非吸烟区,就像试着要消毒一半游泳池般无济于事。污染物通过空气传播,为了安全起见,尽可能远离任何有烟味的地方吧。

四:控烟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文明城市环境; 二是:卫生工作者要做控烟的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和敬烟,主动戒烟,劝阻吸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与法规; 三是:以创建无烟医院为重点,组织开展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等多种形式的控烟活动,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 四是: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群众与媒体监督,杜绝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五是:尽海阻止在大型体育赛事、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让烟让烟让烟让烟草的危害草的危害草的危害草的危害远离人们的健康远离人们的健康远离人们的健康远离人们的健康

五:美发店怎么写控烟管理制度,劝阻记录,培训记录,希望得到帮助,万分感谢!

每天饭后一根,不得不抽,在店子里吸烟散播烟文化

六:小学生能在控烟活动中做点什么?

宣传控烟的好处,说服家长戒烟。

七:吸烟有害健康,学习了解禁烟法律 国旗下讲话 50分

拒绝吸烟 珍爱生命

校领导将率先垂范带头不吸烟,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倡导并形成学生主动规劝家长、老师戒烟、禁烟的良好氛围,把禁烟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

八:派出所法制学习控烟和治安管理怎么写

首先是制定管理规定的依据,目的,实施的意义。再就是规定的内容(包括违规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九:《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哪一天开始正式施行? 15分

2009年12月1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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