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控烟管理制度

一: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参考一 [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一、控烟工作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科室控烟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到各科室,并要求及时整改。

二、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控烟制度,认真执行本科的控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患者、家属以及来访者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三、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控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各科室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负责人负监管失职之责。

四、全院员工包括警务室协警、新罗区保安公司保安员、佳禾物业公司职工、小卖部和职工食堂员工以及患者自聘扩理员均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区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三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根据<龙岩市第一医院各类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控烟考评奖惩制度。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各科室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各科室对其员工有教育监督责任,同时对包干负责范围内出现违反控烟规定承担责任,若抽查发现包干负责范围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次扣发该科室当月奖金100元。

六、所有扣发额度由控烟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汇总,报相关医院领导审批后,交医院财务部执行,同时反馈到各违规部门,每季度在全院公布。

七、定期对医院小卖部、职工食堂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其销售香烟或悬挂张贴香烟广告和宣传资料,先予以警告,对于屡禁不止者,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八、对无视医院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医院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

九、医院每年开展评比“无烟科室”、“无烟病房”活动,在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活动中,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科室,年度奖励500元。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十二、本制度由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参考二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一、考核

全面禁烟是我局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举措,全体职工自觉遵守我局控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控烟办公室在控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局的控烟工作,每周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科室控畅制度的执行和控烟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并要及时整改。

二、奖励

设立“优秀控烟科室”奖。在各级检查中未发生违反控烟相关规定,达到无烟标准的科室,年度奖励300元。

三、处罚

1、全体职工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并开始扣发工资(起始额度为5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发额度为前一次额度的2倍,每月累计,从当月个人工资中扣除);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各科室对其职工有教育监督责任,若职工在本科室内违反控烟规定被扣发工资。

3、各科室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检查发现科室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处罚款30元,每月累计。

所有扣发额度由控烟办公室根据每月检查结果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后,由控烟办公室执行,同时将检查结果向违规科室反馈,并公布。

四、检查

监督巡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无视我局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科室或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太仓市明德小学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为了规范并有效促进控烟工作的开展,落实<明德小......余下全文>>

二:控烟工作制度是什么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健康水平,创建无烟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控烟规章制度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走廊、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均张贴禁烟标志,教师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等不设烟具。

4、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

5、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积极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会、德育处分别负责员工及学生的禁烟工作(宣传教育、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各教研组负责本组人员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和教师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二、控烟奖惩办法

1、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发现一次将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学校工会牵头,与各教研组签订控烟目标责任书,一年内教研组成员无人违反控烟制度,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吸烟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控烟监督、执行部门

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工会、德育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检查及其考核。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五、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主要内容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余下全文>>

四:吸烟的禁烟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对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烟工作的宣传管理力度,实现创建“无烟单位”和“文明单位”双丰收的目标任务,特作如下规定:1、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不放置烟具,来人来访不敬烟。2、在单位醒目位置处张贴禁烟标志。3、有义务、有责任劝阻进入办公楼内吸烟者。4、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5、在非指定场所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非本单位人员每次罚款20元。禁烟区内,每发现一个烟蒂,给予直接责任人10-20元的罚款。6、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定期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吸烟者或有烟蒂的科室,严格按照罚款标准执行,并取消文明科室评比资格。

五:控制吸烟措施的评价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余下全文>>

六:上海市控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 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余下全文>>

七: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第二章控烟场所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九条下列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二)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并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第十一条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室外区域;(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具体范围。第三章控烟措施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第十五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余下全文>>

八:企业内禁止吸烟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本市现行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

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参与者崔小波教授表示,依据上述法规,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可以依法对违法吸烟人提起诉讼。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九: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什么部门管理

您好!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详细内容以苏州市的规定举例如下: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

2.商场;

3.机场、车(船)站、港口;

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5.医院候诊室、病区;

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7.公共交通车(船);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五条 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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