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监局对假冒保健食品能够使用《产品质量法》处罚吗
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就不是药监。
对非药品整治,目前只能依靠国家局要求,只有明确无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的,其他只能移交。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体为什么有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包括三类: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的经营者;三,消费者。
因为产品质量瑕疵或者产品质量缺陷,消费者会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消费者也是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主体。
三:质监局 有打假资格吗
质监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当然工商也是。日常所说的打假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只不过质监打假以生产领域为主,工商以流通领域为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五:药监局对散装银耳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我晕,你们当地药监部门够黑的。你知道办成公司会有什么后果吗?你说的交税是交给税收部门的,他们得不到好处的。如果真办成公司形式的话,他们处罚罚款那就太方便了,比喻说一个当场处罚的案件,正常情况下都是五十元以后。如果是公司法人的话,那数额最高翻二十倍。至于你说的符不符合规定,你们当地部门在打擦边球,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办成公司的形式。你可以要求那部门出具办成公司的当地法规。不过,你要是想混,还是听他们的。建议去看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如何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执法主体究竟是谁
违法代码:50三50 违法行为:销售拼装机动车的 违反条款:无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0三条第四款 扣分:无 罚款金额: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 其它处罚:无 措施: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药饮片掺杂掺假如何处罚
某药监局在对某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中药材徐长卿有质量问题,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证明其不符合规定,性状项药品标准应为根及根茎,检验结果为55%为根及根茎;45%为地上茎,不具根及根茎的特征。[分歧]在本案的定性和处罚上,药监执法人员产生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药材”55%具备徐长卿的特征,即合格药品;另45%不具备徐长卿的特征,是不合格品,因此应将45%的不合格品定性为假药。45%的不合格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围绕如何处罚执法人员又产生了分歧,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应将全部药品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将总量的45%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徐长卿不能按销售假药进行定性,应按掺假掺杂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明确执法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应将此案移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种药材应床粼硬艏俣ㄐ裕?梢┢芳喽焦芾聿棵乓谰荨?br>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案例提供:齐恩喜)[专家评析]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夹杂45%徐长卿地上茎的药品能否被认定为假药?二是药监局实施行政处罚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药用徐长卿特指植物徐长卿的干燥根、根茎或带根全草,而该企业将徐长卿地上茎部分冒充为根部出售,所以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销售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由于整批药材中含有冒充且不易区分的其他药材,无法保证其功效的正常发挥,使整批药材均失去了药物的基本特性,因此,该企业的这一冒充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行为。我国法律对销售假药行为已有明确的惩治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本案中的执法机关不需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吕立秋)在药监实践中,对于某一案件的处理,执法人员常常会存在不同意见,有些案情比较简单,经过分析探讨后会有明确的定论,而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光靠执法人员自己分析就显得有点单薄。因此,编者建议,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您不妨把案件事实连同分歧意见一并投寄给《法治周刊》,我们再请专家进行分析点评,这样效果会更好。对于来稿提供案件事实和分歧意见的,我们将视同投稿适当给予报酬。——编者(齐恩喜;吕立秋 )
八:查处不合格产品适用何种标准
一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是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椐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必须是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备案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三是封存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报告。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是指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
四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是产品内在质量行政执法。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是:1.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2.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其明示采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3.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明示采用标准的,以其实物样品或者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4.以上情况都不具备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准则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五是为保证《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法释10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产品满足内在质量的要求,是法律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明确规定。质监部门在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3.合同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企业的质量承诺。实施质量判定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的是产品质量的状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两者概念和内涵不同。当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时,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还必须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查清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查清的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应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余下全文>>
九:如何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执法主体究竟是谁
根据103条的叙述,是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管。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监管,销售环节为工商部门监管,在某些地区二者统一为市场管理部门。同时本条还要联系《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