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一:这是一题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求个答案,谢谢,急

1、五金汽修厂有责任,引事故是因为该厂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订起的。

2、五金汽修厂需承担相关的刑事,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由产品不合格造成的民事赔偿也应由该厂负责。

3、单某的权益会得到保障。因为这属于工伤,所有的损害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产品质量法分析案例

(1)出口转内销的商品应当遵循《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市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责任停止销售剩余内销洗衣粉,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产品生产、摘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即是本法调整的行为范畴。产品的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几个环节,即生产、运精、仓储、销售,本法只调整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不调整产品在运输和仓储活动中发生的稜量问题,用户、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也不可能直接向产品的承运人或仓储保管人查询,而只能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索赔。然后再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和保管单位追偿,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

三: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以其主观上没过错来抗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伐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那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至于乙的主张,你的陈述中没有写出来,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观点。但如果乙是销售者的话,其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跟生产者一样,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产品质量法案例

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甲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给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丙/丁先行赔偿了消费者,则丙/丁可以向乙追偿;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甲赔偿.这里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大块,即甲/乙之间的关系,乙与丙/丁/绩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余下全文>>

六: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

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

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条指出: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恭规定。”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

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七:《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和售者责任的比较

产品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成立,只要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遭受损害及涉案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即可成立。

2、对于销售者而言,内部追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事实上,在产品责任中,包括两个层次的责任,其一为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通常所谓的“中间责任”;另一种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了“中间责任”后对责任方的追偿,即“最终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外就受害人承担责任而言属于“中间责任”。在对外承担责任后进行内部追偿时,就是进行通常所谓“最终责任”的追究时,对于销售者则适用过错原则。基于这一点,亦有学者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称为二元归责原则制度。

八:根据产品质量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没有具体规定,只对产品缺陷赔偿,有时效规定,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时算起两年。产品责任和础品质量责任是有差别的,产品质量法中调整的主要是产品质量责任,更多的产品责任应该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调整。

九:我国产品质量法确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什么

首先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生产厂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是最终责任

十:谁能解一道产品质量法案例 20分

甲的主张一般不能成立。

如果丙是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使用该产品,发生爆炸。那么甲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产品本身的问题,就算甲并不知道是有问题的产品,也向其他用户销售,数额大的话。那么也可能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乙应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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