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组织报告

一:如何申请民间组织登记?

申请民间组织登记,首先应由申请人或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齐全的申请文件(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筹备(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在什么网站公开发布

年轻就得拼年老卖豆腐

三:如何向民政局申请创办协会?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说的“申请创办协会”,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社会团体登记”。创办协会——需要向当地政府(一般是地级市政府)的民政局所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局的二级局、副局单位)申报登记。

楼主可以查询国家民政部所属的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了解具体操办程序。也可以查询楼主所在地民政局的官方网站,都有“办事指南”栏目,说明具体申办操作手续,还可以直接下载相关的格式文件范本。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

www.chinanpo.gov.cn/...catid=

申办社会团体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8)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余下全文>>

四: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 这个报告在哪里可以看到。谢谢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面临四大问题与五大挑战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组织编写、郑功成主编、人民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的《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之总报告)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

在充分肯定“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障领域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处于滞后状态,并面临着必须妥善应对的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中存在着四大问题

1.社会保障发展理念出现迷雾。当前有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是: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往往因过度关注经济指标而迷失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追求的社会公平、分配正义与文明进步目标,因过度关注个人得失与崇尚利已而忘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坚守的互助共济与公益本色,因过度关注当下与短期应对而忽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应当重视的历史经验与长久的稳定预期,因过度关注局部与细节问题而罔顾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应当发挥的完整功能与综合效应,还有期望政府包办一切的“泛福利化”思潮和主张个人自我负责的“反福利”等极端取向。一方面,一些人不是正视中国社会保障供给总量依然不足、保障水平总体依然偏低、保障权益结构依然失衡等客观事实,而是渲染所谓“福利病”、“福利国家病”、“福利陷阱”和社会保险财政崩溃论调,主张限制甚至削减公共福利、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大账户制、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商业保险化等等,这些主张可能动摇社会保障互助共济与公益制度的根基,背离国民共享发展成果和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国家发展取向。另一方面,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持续提高养老金、医保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且要求免费医疗、普遍性福利的呼声高涨,一些地方亦将福利项目作为短期政绩工程,这种现象并不罕见。在反福利与泛福利思潮并存且各有市场的条件下,必然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与评价,也会对制度变革产生复杂的影响,它还会掩盖现行制度安排中的结构失衡、权益不公等问题,导致政府与市场及个人责任边界不清,造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职能紊乱,从而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国家发展理念已经清晰的背景下,中国急切需要走出社会保障发展理念的迷雾。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面临四大问题与五大挑战

2.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伴随经济领域的渐进改革而采取自下而上、局部试验的方式来推进的,尽管这种策略激发了地方的改革创新积极性,但缺乏统筹考虑与顶层设计的改革必定陷入改革方案五花八门、改革举措莫衷一是的泥潭,并且会在制度不成熟、不理性的条件下形成和固化利益分割的格局,进而形成制度整合的巨大阻力,当前多项社会保障项目面临难以深化改革的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首先,宏观层面缺乏对完整社会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在政策层面迄今仍未见到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目标及应持发展理念的清晰界定,仍未见到对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主要制度安排的结构与功能进行合理定位。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基本制度体系为例,就必须有合理的功能定位与责任分工,从而必须站在超越上述单一制度体系之上的视角来通盘考虑;再以多层次保障体系而论,也必须通盘考虑政府主导的法定保障制度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主导的补充保障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同,既要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通过对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利用不断壮大,又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与社会组织运行规律。中国多层次体系建设提出了多年并采取了多种举措,但因缺乏顶层设计与协同推进,迄今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中楼阁。其次,中观层面缺乏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类别的顶层设计。以老年保障为......余下全文>>

五:政府与非盈利组织实践报告

很长哦 希望能帮上你一、澳方代表相关主题发言的总结

《中澳培育发展非营利组织》研讨会第一天的议程主题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澳方专家Mr. Andrew Philip Johnson和Ms. Robyn Fleming分别做了题为《与政府的合作:非营利组织的观点》和《澳大利亚政府和非营利部门的合作》的主题发言。

两位澳方专家的主题发言详实具体,增进了我们对澳大利亚政府与NPOs合作事务的了解,具有借鉴意义。而且,他们的发言具有极强的互补性:Mr. Andrew的主题发言从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展开论述,Ms. Robyn的主题发言则是从政府方的视角介绍情况;同时,Mr. Andrew的主题发言侧重理论性,而Ms. Robyn的主题发言则侧重于案例分析。

《与政府的合作:非营利组织的观点》使我们了解了澳大利亚社会服务委员会产生的背景与实际工作情况;澳大利亚的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脉络;较为系统的从理论角度阐述了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的自我角色定位、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合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模式等;尤其重要的是,总结了政府与NPOs的合作在采用合同外包模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问题,向我们介绍了澳方正在探索的“协议”或者说“契约”合作模式的要素与不足。

《澳大利亚政府和非营利部门的合作》以政府通过与NPOs合作开展广泛合作向家庭提供支持这一具体范例,从服务对象的选择,服务的提供,资金的安排,非营利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模式选择,政府购买这一模式中目标与成本的确定、招标的方式、合同的安排、服务的监督与评估,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使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澳大利亚政府如何与非营利部门或者社区部门密切合作。

研讨会是热烈而互动的,澳方代表们同时也提出了很多的问题。不谋而合的是,我们都发现,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疑惑是共性的。比如如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如何界定慈善或者说公益?如果政府出很多钱去资助非营利组织,那么怎样有效保证受资助NPO的不会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而保持独立性呢?以及如何更好的对NPOs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估等问题。事实上,这些也同样是困扰中国的问题。

二、中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

(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情况

1、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不同称呼

广义来看,非营利组织泛指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社会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等。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术语,而更多的使用传统用语“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近年来比较通用的是“志愿和社区组织”(V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词。在我国的语境中,通常习惯称之为“民间组织”(civilian or civil organizations)。

事实上,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s)都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有不同的侧重,通常,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通过对其基本属性的归纳来给出的。也正如澳方专家提到的,我们通常都是从“NO......余下全文>>

六: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 有 哪些 ?????????

你比如你在柳州你就可以参考该网页上的www.liuzhou.gov.cn/zwgk/zzjg/能查看有些什么部门,当然各个地区不一定就全部一样,这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立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6.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成立阶段

1.咨询及核名: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拟用名称的核准和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

2.申请筹备: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应载明: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宗旨;业务范围;本行业(学科、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情况;活动地域及方式;拟发展的会员情况;活动经费筹集渠道等〕。

申请书中“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3)章程草案。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3.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批复。

4.开展筹备活动: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可以组建筹备机构,筹备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1)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2)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发展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机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社团的资格取消,筹备机构自动解散,并不得再以筹备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成立登记阶段:

筹备工作就绪后,筹备机构应在筹备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请按填表说明及内容填写)。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全部有效成立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不含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的时间)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刻制......余下全文>>

七:十八大后中央出台了哪些关于社会组织的文件

现行的版本,还是1998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现在强调简政放权,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落实直接登记,民政部门正在协调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和《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并将积极推动地方开展直接登记。

顾朝曦还表示: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独立运作的法人主体。

顾朝曦还指出,将要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定出台《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会组织定期披露财务收支情况和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和抽查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研究制定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现在的情况是,喊了半天,新的版本还是没有出台。

八:国外已注册民间组织在国内如何备案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6、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见1201表)。

九:第三部门的中国状况

2011年2月26日,首部有关中国第三部门的报告《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1)》在北京发布。报告显示,中国的第三部门受到政府、企业和海外力量等方面影响,缺乏自主性,属于“依附式发展”,并且依附关系长期存在。 同时,中国第三部门组织数量和种类与西方相比差距巨大。在数量上,法国每万人拥有110个民间组织,日本是97个,美国52个,而中国仅为2.1个。 在种类上,民政注册的社会服务型组织明显多于其他类型。截至2008年,科技与研究、教育、法律、卫生、文体、社会服务等旨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占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86.2%。涉及宗教、生态环境、国际及涉外领域的组织仅占3%。2012年3月,两会期间,“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认为,在中国至少有300万个无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相比于已登记注册的45万个“合法组织”,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中国第三部门中主要包含四类组织:1、基金会;2、民办非企业单位;3、社团;4、草根NGO(工商注册或者未注册)。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已注册的社会组织49.9万个,其中包括:社会团体27.1万、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029个。近几年来,基金会的数量和实力增长很快,也成为社会捐赠收入的主要接收方。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更为迅速,必将成为中国第三部门的中坚力量。

十:中国有哪些全国性的社团?

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中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

1、中华全国总工会

执委会主席:李建国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第一书记:[5] 秦宜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主席:沈跃跃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席:韩启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5、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席:林军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会长:梁国扬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7、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主席:王晓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执委会主席:王钦敏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其中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

1、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席:孙家正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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