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怎么写
你应该有合同 按照合同区分出 东南西北都有什么与谁相连 林木都少你后期重了多少 大概就这些。
二:林地权属证明如何写 20分
不知道你们那里办了林权证了没。如果有林权证就是唬必要自己写了。如果没有,自己写的话,可以写入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有图的话最好符上相应的地形图。然后再到林业主管单位(林业站或者林业局)与人民政府盖章后才能有用吧。
如:兹证明坐落在×××县×××镇××村××小地名××林班**小班,2000亩林地2000年种植松树,现保存有100株每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期限从2000年-2030年,林地使用终止日期2030年12月31日。
请参考,谢谢。
三: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怎样写?
以前有林权证,今年3月1日开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但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等一段时间,就可以办林地和林木权属证书了。
四:林地怎么写禁牌
自己承包的吗
五:林地权属确认是哪一级政府认定如何确权的
1、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发证。
2、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俯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被征用地的权属证明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等。
(2).土地证书。
(3).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房屋产权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七:权限内集体、单位、个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审核(登记)
办理事项规程
林木采伐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第第二款。
申办对象:在富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个人个体承包户。
办理条件:符合林森采伐许可标准的均可
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30天之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一份
(2)、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提交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申请书格式:正式公文的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1.5元 收费种类:工本费
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2)132号
承办机构及电话:富蕴县林业局 电话:8722507
2、权限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办对象:在富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个人个体承包户。
办理条件:生产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均要办理。
审批程序: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30天之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一份
(2)、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书格式:正式公文的书面材料。
收费标准:10元/套 收费种类:工本费
收费依据:新价非字(2003)204号
承办机构及电话:富蕴县林业局 电话:8722507
3、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申办对象:在富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个人个体承包户。
办理条件:符合经营林木种子标准的单位均可
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发放手续。
办理时限:30天之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一份
(2)、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储格式:正式公文的书面材料。
收费标准:10元/套 收费种类:工本费
收费依据:新价非字(2003)204号
承办机构及电话:富蕴县林业局 电话:8722507
八:集体与个争山林权属问题,怎样才能证明是个人的
林权证可以证明,承包经营合同也可以证明,没有上述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就很难证明。
九: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业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笔者认为,鉴于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