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领导小组

一: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目前最主要的是《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在该法第三章中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总体而言是比较原则的,具体由国务院和各地方的法规进行规定。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以各地的地方法规为主,不同地区的职工、居民和村民,需要根据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制度办理。您可以向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了解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请问医保办星期六日上班么?

貌似星期天不上,医保在县院对面药店的楼上,公积金不知道。。

希望采纳

三:事业单位报销职工医保需要哪些材料

事业单位医保报销标准:

1、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即: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 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费:重大疾病是指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器官移植、脑管意外导致神志不清、肢体功能障碍等重大疑难病症。离休干部据实报销。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

事业单位医保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四:中国卫计委70号文全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

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充分吸收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中规范剂型、规格等有效方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三、细化药品分类采购措施

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结合确定的药品采购范围,进一步细化各类采购药品。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网上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可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二)谈判采购药品。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2015年,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方案另行制订。对于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地区相关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满足防治需求。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四、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

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面向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合理控制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数量。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 ......余下全文>>

五:医疗保险一年可以报销的金额是多少

1、参加对象

凡具有江海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或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在册的居民,均可以本户家庭属于参合对象的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其子女必须有一户一起参加。

2、筹资标准

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按参合人数每人60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分2个档次,其中外海、礼乐街道的村民参加标准档,每人交纳50元;滘头、滘北街道的村民参加提高档,每人交纳70元。集体经济组织要量力扶持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应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解决。

3、报销标准

(1)在市内镇级医院(如外海人民医院、礼乐人民医院等)住院,住院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60%;

(2)在市内县级医院(如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会中医院、新会人民医院等)和专科医院(如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希望眼科医院、新会沙堤医院、白石医院等)住院,住院总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50%;

(3)在市内县级以上医院(市中心医院、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

(4)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产妇,顺产补助200元,剖腹产补助500元。合并全宫切除术、卵巢切除术的剖腹产病人,按照其同级别住院医院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住院费用,不另作剖腹产定额补偿。

(5)参加标准档的村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7000元,参加提高档的村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00元。

(6)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报销其医保个人缴费金额部分。其报销方法是在其医保个人缴费金额部分的基础上,扣除不予报销部分费用,分别按以下比例报销:镇级医院80%,县级医院70%,县级以上和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0%。如果其医保个人缴费金额部分不足于扣除不予报销部分费用,不再给予报销。

4、不报销范围:

(1)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陪人床位费、膳食费、救护车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整容、矫形手术,近视、斜视的矫形、矫治手术,医疗事故鉴定,康复性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人工晶体、义肢、助听器等器具,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输血、用血互助金和使用血液制品的费用。

②各种优生优育、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人流、上环、引产(不含死胎引产)、结扎、安胎、候产等费用。

③工伤,交通事故(不含交通自伤)。

④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自杀、服毒、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⑤单纯检查的住院费用。

⑥进入各级疗养院、养老院的费用。

⑦住院期间的另外开单的自购药、自费检查,非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医院的院外检查费。

⑧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门诊报销

参加新型农......余下全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由县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在校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到学校、幼儿园,做到应保尽保;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及时提供新生儿落户信息;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县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城镇居民宣传动员、参保工作;县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上述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

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承办县城内城镇居民(学校、幼儿园除外)的参保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医保证、IC卡的领取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在校中小学生(含职教中心、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

(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含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等。

第三章 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七条 参保人员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八条

(一)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

(二)18周岁以上城镇......余下全文>>

七:医疗保险的历史变格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

1952

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

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

指示

》建立起来的。

1952

8

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

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

2

、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

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

1953

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

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

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这一改革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2

年以前,以控制费用为中心,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1)1985

年以前,主要针对需方,实行费用分担措施。例如,个人要支付少量的医疗费用,即所谓的

挂钩

但各地分担的比例不同,一般为

10%--20%

。此后,职工个人的费用意识有所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

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

(2)1985

1992

年,重点转向对医院进行控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留用,超

支分担,激励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②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以控制药品

支出;③加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管理,即提供经费的政府和享受者所在单位等,都要承担部分经济责

任。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大病统筹制度,即以地区和行业为单位,由企业缴纳保险费,形成

统筹基金,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补助,使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企业之间互助共济、

分担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

这些措施对控制费用的迅速增长,缓解经费紧张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阶段:

1992

1998

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

1992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

革的序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加

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4

年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

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

1996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

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

,在

58

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我省淮北、芜湖、铜陵三市列入国务院扩大试点

城市范围。

几年来,各地的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余下全文>>

八:医保在日常报销中怎么使用?

一 医保基金构成:

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单位缴纳,个人缴费2%,合计10%。

资金的划分:

医院资金来源渠道划分为:基本医疗金、医疗设备设备购置两部份(每年为500万元)

医保基金:个人帐户+统筹金,每年大概为 个人帐户2000万 统筹金4000万。

统筹金==企业8%-(1%+1.4%+3.7%),个人帐户==个人2%+(1%+1.4%+3.7%)。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药店 费用;

统筹金:主要用 住院费用、慢性病及大型检查 等进入统筹的。

二 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1)年末按在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每人80元的标准提取构成,分大额医疗救助(3.5--15万)和困难医疗救助。

2)在一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大额医疗救助支付限额为3.5万元至15万元,超过15万元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负担,由领导决定。

3)大额医疗救助:参保职工年内发生符合规定(3.5到15万)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参保第一年支付80%;满二年以上支付85%;退休人员待遇高于在职人员5个百分点。

4)困难医疗救助:参保职工年内在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费用 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0%以上(半年工资)。年底由各单位上报材料---医保中心审核----报经集团公司医保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

三治疗费用方式:

1)门诊:主要使用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可支付门诊慢性病及大型检查进入统筹比例的的项目。

2)住院:

a) 起付标准:

二级甲等(及三级)医院:在职为400,第二次及以后为300,退休为300以后200。只有总院本部和外转、异地医院 二级乙等(及一级)医院:在职为300,第二次及以后为200,退休为200以后100。

b)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统筹金按比例支付,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0至1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为15%、退休人员为7.5%;10000以上至封顶线(3.5万元),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5%。

3)材料使用:

参保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0---3.5万)时,使用国产材料,100%进入统筹报销范围;合资材料个人自付10%,大额支付30%,统筹按比例支付60%;进口材料个人自付10%,大额支付40%,统筹按比例支付50%;

享受大额医疗救助(3.5---15万)时,使用进口和合资材料个人自付10%,其余90%由大额按规定比例支付。

4)药品管理:

a) 使用甲类药 100%进入统筹报销范围,按比例支付。

b)乙类药 由参保职工 自付10% 另90%==甲类药

c) 使用乙类药----应先征得职工同意并签定协议----未签定协议的药品费用----参保职工个人可拒绝支付----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

d)医院使用乙类药费用,不超过本次住院总药品费用的50%;自费药费用不超过本次住院药品费用总额的10%,医院必须保证医保药90%以上

四 职工个人医保帐户利息

职工个人医保帐户积存利息具体计息办法----暂定按照当年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五 慢性病管理:

经鉴定 录入医保网络的慢性病职工,用完个人帐户后,在职人员自付400元,退休人员自付300元,可进入统筹。 每次费用-----参保职工自付20%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增加一种增补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门诊的恶性肿瘤......余下全文>>

九:用学校医保找谁签字

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具体参照上海市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见附件1)。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予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机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余下全文>>

十: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怎么个计算法

你好,如果是重大疾病,那么凭医生诊断书,就可以提前给付的,后续药费报销,要看你是否有附加医疗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医疗报销比例不一样哦。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