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在会计领域的水平和发展趋势
1、“营改增”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减少重复纳税,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而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变动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2、“营改增”带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改变和挑战,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3、“营改增”对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 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而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4、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营改增”后,企业需使用增值税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故“营改增”的试行对企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发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风险及多缴税款的风险。
二:营改增的背景意义.改革措施有哪些.发展趋势如何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
三:关于营改增的国外研究现状
呵呵,据我所知国外是没有营业税概念的,营业税是中国特色的税种。
四:营改增 主要是针对什么企业?改革方向是什么?有什么好处?
一、税负影响。如果实行增值税制度,则对两部分的人群有绝对好处,第一是小规模的企业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以前的营业税为3%或者是5%,而采用增值税可以使税负降低2%;第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税额的,而增值税就存在抵扣税额额度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用运输费用抵扣税额,抵扣的比例将增加4%.
二、财务审核影响。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财务审核,由于营业税中并没有销项核算,所以营业税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仅需要企业收入或收支差额和税率就可以计算出税金,采税额与进项税额,成本和相关的收入都能如实的入账;对于增值税,其计算相对比营业税要复杂一些,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举个实例说明,企业收入要按一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企业实行“营改增”,那么必须要对企业的会计审核做出调整。因为增值税在我国分为试点和非试点,所以对于跨试点和非试点的企业将会使得在企业内有两种税收制度,税收的衔接和调整很是麻烦,加大会计核算的难度,这对该类企业是一种挑战。还有就是在试点内的企业由于税收制度的改革,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适应这种新制度的冲击。最后针对目前服务业的混业经营的状况,为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根据不同税种业务来进行不同的核算。
三、发票的影响。税制的改革必然也会引起发票的改革,例如,在营业税税收制度下,服务企业仅仅需要开具服务行业的税务发票就可以了,但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以前的税务发票不能满足税制改革的需求,所以这对发票的改革已是必须的了。对增值税发票的改革首先应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的差别不是很大;对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两种发票,一种是专用的发票,一种是普通的发票,针对这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这是由于增值税中存在税收抵扣,两种发票不正规的使用会造成税金上缴不对应,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其次是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限额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发票限额比较低,一般新认定增值税税额仅有10万元,这对服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低的额度,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则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服务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采用增值税制度,发票的改革和规范使用是各个企业应该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
五:营改增实施对供给侧改革有哪些影响
主要影响有:
1、减税空前: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优化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打通抵扣链条。
3、提质增效: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六:国地税合并的未来趋势
对于“地税与国税合并”,税务领域的学者表示这是长期趋势,“营改增”或许是国地税合并的其中一个助推器。“长期来看,不需要这么多人。这些人可以去做别的事。”清华大学财政与税收研究所所长百重恩教授说。他表示,“营改增”试点并未触及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比例,改变的只是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的工作量。他表示,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和城市范围的扩大,地税部门的工作量确实会相对萎缩。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表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税制要改革,税务机构也要改革,相应的税务人员的工作也理应随之调整。他说,“有些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对‘营改增’有不同看法,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项改革毕竟会涉及地税局的征税范围、机构职责和人员安排。但是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减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等角度来看,还是应当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合理设置税务机构和安排税务人员。”他强调,“‘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经济、税制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经验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服从这个大局。”他表示,根据发展市场经济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税收不应当再采取“画地为牢”的原始办法。他认为将来的发展趋势很可能是一些税基流动性比较强的主要税种、大的税源划归中央政府,由财政部按照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要求,通过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集中的大部分财力合理地分配给各地,即配套改革财政收与支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地方财政收支、机构和人员安排等可能都要随着上述财政收支管理制度的改革而调整。其实,上海市已经实行了“准国地税合并”的方式。如果你拨通上海市税务局的电话,会听到总机小姐告诉你:“这里是上海市税务局”。据称,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 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 上海人对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们总结税务不分家有三大好处:一是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二是纳税成本低。企业不需要同时跑两个地方交税,不需要接待两个税务局的检查,不会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培训。因此,上海本地的财务人员对于哪些是属于国税,哪些是属于地税,不会去刻意划分。三是税务机关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在其他地方出现的‘卖税’现象上海就从没有过。”在最近几年内,上海的税收显示出十分强劲的增长势头。 人民网财经记者从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处得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已开展关于国地税合并的相关调研工作,并表示国地税合并的可能性很大。另有某直辖市分管税务的负责人向人民网财经记者表示,“‘营改增’试点期间暂时都不会动。起码过一年再来谈(合并)这个事。”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强烈支持合并。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节约行政成本的角度,该合并就合并。“中国税收成本在全世界几乎是最高的。这部分人转移到其他行业还能为社会创造财富,现在都成为了国家的负担。”他建议:“现在国家治理的趋势,一是法制,二是求助于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力量。我们的市场机制与网络系统已经够发达,可以考虑将税收的上缴划拨工作交给金融系统或是中介机构,税务监管机构和财政系统负责抽查监管。”
七: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有何影响
海 航 会 计(专业会计财务培训 学校)为您解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为事务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大所,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情况下,税负不降反升。
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止这些:事务所从“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涉及到企业清算和税负方式的转变,税负有增加之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税负较之其他行业偏高……在这种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何诉求?如何直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如何利用税制改革过程中的机遇来发展自己?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营改增”后小所受惠大所叫屈
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营改增”是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到事务所的税负,更影响着事务所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但在“营改增”还没有全面普及,抵扣链条不甚完整的情况下,“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行业、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特别是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加明显。
在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文先向“两会”提交的《关于加大注册会计师服务政治、社会、经济力度的提案》中也指出,“营改增”后,不少会计师事务所税负不降反升。
石文先在提案中明确指出,“营改增”对交通物流、运输行业确实带来了很多优惠,减轻了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因“营改增”在设置税率和抵扣项目细节上的差异,造成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收入在500万以上的服务业,税负不降反升。
据悉,相关人员在对上海市249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4月份及2012年1~4月份的同期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上海注册会计师行业2012年起开始实施增值税后税负的增减变化情况是:样本中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占整个行业的收入比例高达91%,其整体税负有所增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均为下降。
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告诉本报记者,“我们所是小规模纳税人,是‘营改增’的受益者。”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经过测算,“营改增”之后,北京地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李季名则向本报记者介绍,“营改增”之后,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同时,“营改增”也带来了工作量的增加。李季名还表示,实行“营改增”之后,一些事务所之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无法享受,在客观上也增加了税负。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营改增”后,对事务所有积极的影响,可有效开拓客户。因为事务所的客户群体如果大部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事务所开具的服务发票所含增值税金可以抵扣,为客户减轻了负担。但如果客户群体不是一般纳税人,实质上是增加了事务所的税负。
胡勇还认为,“营改增”避免了重复征税,肯定是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这对于事务所之间以及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税负障碍,有利于事务所之间的相互补充,取长补短。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造成税负增加
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在近期由北京注协与市财政局税政处联合召开的“营改增”座谈会......余下全文>>
八:营改增"对企业税负会产生哪些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会产生的影响有: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核心思路是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服务业发展,同时“营改增”也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从理论上看,“营改增”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类型不同、各行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等使得税改的对企业的影响和效果也不尽相同。
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原先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征收的税率一般为 5%,而现在由5%的价内营业税下降到了3%的价外增值税,税率的减幅是很明显的。据资料统计,在试点的上海地区,在大约 13.9 万户试点的企业中有 9.1 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它们大多数是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企业的竞争压力大,在税改之后,它们的税收减幅大约 40%,国家极大的支持和推动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就业。
3、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对于不同的行业,由于存在进行税额的抵扣和税率设置的差异,影响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从文化创意企业、服务型企业、物流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和建筑业5个类型的企业进行分析。
(1)文化创意企业。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文化创意企业原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在其税改后由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直观上看税率有所上升,但是企业在相关服务过程中所采购的固定资产,材料费等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所以,总体的税负不会上升甚至会获得一定程度的下降。
(2)服务型企业。
服务型企业相对较为特殊,其人力成本在企业成本中的占比较高,因此依靠服务所创造的利润也是企业利润的绝大成分。该类企业比较不容易获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尽享抵扣的进项税比较少,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税率要比原先营业税的税率要高,这将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物流企业。
根据“营改增”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适用于11% 或6%的增值税税率。而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主要包括用于物流派送所需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等,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外送服务过程中所支付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以及人力成本等成本费用不在进项抵扣范围之内。在总体上估算,税负会有所增加。
(4)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原来适用于 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税改之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等都是不能够进项抵扣的,但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入的汽修配件、固定资产等都可以尽享抵扣,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实际上,对一些刚起步的企业或者已经运营一段时间较为成熟的企业来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多,资金缺乏的企业还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运行,但是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同时,这些企业的成本支出主要为人工成本,这部分支出又无法抵扣,税务负担将有所加重。
(5)建筑行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余下全文>>
九:2016年营改增新政策,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有哪些影响
1、“营改增”后,对于个人的二手房交易, 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且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当前5%营业税的税率一致。
2、“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缴纳的税金直接以交易金额为依据,而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将交易金额换税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缴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相比之前有所减少。
3、“营改增”前,个人转卖住房,对购买2年及以上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的全额征税,“营改增”后,所有地区对个人转卖住房不足2年的都全额缴纳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对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均免增值税。
4、 土地出让金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5、老项目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按5%征收率纳税
7、预售不动产项目按3%预征
8、销售存量房产按差价5%缴纳增值税
9、个人转让二手房两年以上免税,两年以下按5%征收率
10、不动产租赁税率11%
11、存量房产采用5%征收率纳税
十:营改增所具有的宏观与微观效应都有哪些
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演进轨迹资源税,在我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至周朝的“山泽之赋”,此后历朝历代在不同程度上都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课税。但我国现代资源税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盐税,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和调整,逐步走向成熟并形成了现有的制度框架。(一)萌芽阶段(1949—1983年)1949年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全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新型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路径设计与战略选择”(批准号:12&ZD10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批准号:13BJY14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研究”(批准号: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项目“中国环境税改革路径研究——基于OECD国家经验”(批准号:swul409126)和“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机制研究”(批准号:Swu1509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3宏巩锂济研完2015年第9期国范围内征收。国务院于1950年1月20El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法。1950年1月31El,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将盐税单独列为一个税种;3月8号,中国盐务总局正式成立,负责全国范围内盐的生产和盐税征管。从1958年7月1El起,盐税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移交给税务部门。此后,盐税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大的一次调整是1973年将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并人工商税。这一时期的盐税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由实物形式的税收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的税收。最初的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之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货币。二是盐税完全作为中央税,由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且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三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盐的产、供、销都由政府指令性计划确定,因而盐税的规模可以通过政府人为地控制。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利改税”以前的盐税主要是为解决战后财政资金困难而设立的。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盐税筹集了大量比较稳定的收入,为社会经济的快速恢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实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他矿产类资源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源税的盐税,其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和促进盐业资源节约利用的作用。(二)初步建立阶段(1984—1993年)2O世纪8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之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匮乏。同时,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利改税”的探索。在财政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资源税应运而生。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从当年10月1El起开征资源税,以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和单位因资源结构、开发条件等禀赋差异造成的资源级差收入,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不过,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部分,征收方式为超率累进,表1为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自1984年至分税制改革这段时期,资源税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调整是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资源税,计税依据......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