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楼层的地下室是否在房产局房产所安全科备案过地下空间?谢谢
去你地区的交易中心产调,有小区的物业地址就行,如果有备案就可以查的到
二:办理北京市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手续需要哪些资料?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
2、房屋所有权证;3、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合法证件,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还需提供承租人合法证件;
4、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供租赁合同;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6、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7、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8、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提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租赁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9、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还需提交北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安全合格功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地下室空间备案是哪个部门负责
都是什么回答啊,灌水啊。没有人防工程当然不需要人防竣工备案了,不过有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归人防部门管辖,所以是不是有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得看各地的具体规定。
四:地下空间使用权如何登记
在中国,可以单独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参见《物权法》第136条,其设立、登记事项可以参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内容信息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十四、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余下全文>>
六:如果地下室在房管局网站备案,可查,请问这个地下室有没有产权证。
应该没有——地下室只是主建筑的附带设施,是没有独立产权的!
七:北京地下室报审需要哪些资料? 5分
1、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根据计委、规划批准文件向市人防办提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地面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及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面积、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建筑项目总投资等情况。
2、审核设计方案
⑴建设单位根据市人防办公室拟定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后,报市人防办公室审核批准。
⑵建设单位所报方案设计图,经市人防办公室审核并签发意见后,返回原单位进行修改,或请人防专业设计单位咨询解决。
⑶方案设计包括:防空地下室建筑平面图、主要剖面图和文字说明(含设计依据,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平时、战时用途,平时风、水、电标准,以及图纸不能表达而需要说明的文字材料)。
3、批复
市人防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GB50038-94设计规范,审定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并作出批复。
4、报送施工图
⑴建设单位根据市人防办公室审批方案设计,委托有人防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⑵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办公室主管科室报送一份全套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等)和图纸的施工说明。图纸经市人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备查。
5、工程质量管理
⑴建设、施工单位在浇筑绑扎底板前(1个月),订购防护设备计划需向市人防办公室备案,并到国家人防设备定点厂订购。
⑵市人防办公室派员参加防空地下室的技术交底。
⑶建设单位提前一天通知市人防办公室参加防空地下室的底、墙、顶板钢筋工程质量的验收。
⑷建设、施工单位对防空地下室各专业的隐蔽工程检查应有专门的存档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并做好各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工作。
⑸防空地下室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应及时报告市质监站和市人防办公室。
⑹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必须重视防空地下室防水、孔口防护设备、穿墙管线等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无渗漏水,达到人防战备的防护密闭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
⑴防空地下室主体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
⑵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准备的验收材料内容:
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报建和招投标文件;材料质保书、钢材试拉碰焊和砼试压报告、隐蔽工程资料、变更说明和工程建设情况说明等资料。
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备齐防空地下室建档资料一套,交市人防办公室存档。
⑷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由市人防办公室在竣工验收单上评定等级。
依法行政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防空法》,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顺利进行,使人民防空建设纳入经常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我办为健全管理机制,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现将人民防空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和实施措施直接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希望行政对象和社会各界给予配合,共同监督。
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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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
第一步先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环保局办理环保批复。 第三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5年10月1日起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统一更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登记表等)、租赁合同原件,如原件无法提交,则提交盖产权单位公章(红章)的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经营产所如在地下需提交地下空间备案证明 现场验收合格后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2.企业法人培训证明 3.企业餐饮管理制度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如在地下空间备案证明 6.视实际情况,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如在特殊区域需提交环保批复
九:人防工程必须 按照哪个国家规定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是施工过程还是备案过程还是验收过程呢,我就说说施工过程吧,人防施工过程一般采用07FJ和07FG的图集参考施工,还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上是常用到的人防图集和规范具体到工程项目还要看设计给出的参考图集,人防工程最主要的还是防护,所以最忌讳的就是前期没有预留洞口到了后期又开洞的。
十:地下室无产权,只有使用权;求助地下室使用协议样本.
我也在房产公司,我们使用过两种协议(我们是标价出售的)
协议
买受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号楼某某地下室一间,总价:某某元(大写:)。此地下室自出售日起定买受人享有与某某号楼某某室商品房(70年某年某月某日起--某年某月某日止)同等年限的使用权。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还有一份是附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于**年**月**日购买**号楼**单元**号地下室一间,总价****元(大写:****)
因为是附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作为房屋的附属品,不用注明使用权与使用年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