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东丽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在哪里开,用途提取公积金
拿着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房管局缴税,
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去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天津市河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像这种情况是不能办理的。建议你把房东、租房者(既和你签订租赁合同的人)一起商量。
三: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局登记备案手续吗
请问你是哪里的呢珐深圳一般要求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该房屋租赁所,不是房产局,而且绝对不收手续费,收的费用是管理费和租赁税。
四:天津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怎么开具
一楼的说得不对。 是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出租人及租赁人身份证,及出租人租赁人双方本人一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而开具“天津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是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五:天津市武清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哪
武清区是天津市下辖的市辖区,位于天津市西北部,北与北京市通州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相连,南与天津市北辰区、西青区、河北省霸州市比邻,东与天津市宝坻区、宁河县搭界,西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接壤。
天津市出入境办公地址、时间
1、办公地点:
(1)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大厅:河北区寿安街19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塘沽公安分局出入境受理大厅:塘沽区营口道608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天津公安出入境鼓楼服务点:南开区鼓楼西街515号
天津公安出入境金庭道服务点:河北区金庭道65号
天津公安出入境利民道服务点:河西区利民道65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2:00 13:3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2:00 13:30至17:00
六:办理房屋租凭登记备案证明的花费,怎么能大致估算出来。
为什么同样是住房用于出租性经营的要交费,出租用于居住却不缴费,这样收费合理吗?
市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为租房市民答疑解惑,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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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11]87号和青价费[2002]189号文件。收费标准:住宅:100元/套次;非住宅:每次120元至35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120元;建筑面积100-500平方米每次150元;建筑面积500-1500平方米每次200元;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每次300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每次350元)。这就意味着出租房屋都应该登记备案,收费标准也有统一规定。
七:关于天津租房税金问题。
天津租房的税金是民用房屋5% 商业住房是13%或者27%(其中27%是附带个人所得税的) 还有就是房屋原值税,是房屋原产值乘以70%乘以1.2%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个 民用房屋可以到辖区派出所开具发票,只凭房产证以及双方合同,身份证,外地的还要办理暂住证,方可缴纳税金, 商业税金凭双方合同,双方身份证,承租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者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到当地税务征稽所 原值税是房屋所有者自己经营产生的税费,凭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身份证,购房发票等到辖区征稽所
八:房屋信息备案表在哪里办
您好,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一项行政程序性工作,所以各地在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我们在此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本案的程序供大家参考。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
(二)办事须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住宅: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宅: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