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例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方女士,女,1977年,汉族,无业,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1979年生,汉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邺区。  原告方女士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女士诉称,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安徽蚌埠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被告财产,可被告坚持自己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等,因此无法分割财产。离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时居然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50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75%;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易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易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9日,易某与方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子女问题:婚生子杨勇祺,11周岁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以后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女方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子女。2、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纠纷。3、其他协议:离婚时女方声明本人未怀孕。2011年2月21日,南京中和会计事务所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筹)出具中和会验字第(2011)T16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明确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1年2月21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易某,其出资额易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在庭审中,方女士表明,对于分割的股份也可以折价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其占有股份的75%即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资料、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易某在与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另行出资30万元注册某科技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离婚协议中,却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藏、转移财产。据此,方女士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易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其应少分该项财产,本院酌定方女士应分得易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为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女士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余下全文>>

二: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

房子在法律上涉及两个概念,家和房产,家是排在第一位的,房产在不影响家存在的情况下,随便说随便适用法律,与家发生冲突,就别强调房产了

三:想要找个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两个人离婚,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房产问题,法治 中国 律师 网提醒关于房产归属问题: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四:离婚后房屋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 ,有一方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离婚后房产纠纷要求法庭立案是否一周后能开庭

立案完,案卷通过机选,在分到法官手中,法官在通知当事人,是下达开庭传票。半个月至一个月左右,看法官办事效率!

六: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案例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时,存在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情况,如何处理,需区别对待。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二)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

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七: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从起诉到判决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离婚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如何判决

逐问进行答复,并另说一点。

首先,在房产总额无法达成协议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法院不会因房产总额无法确定而不判决离婚,是否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经过评估后,按照房屋评估总价款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来分配财产,而且要将房子判给一方,得到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一半的钱。

其次,听说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给房子鉴定估价,实践中估价一般会比市场价低多少?

房屋估价一般不会少很多,主要是对于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房价来以及装修标准来进行评估。

第三,鉴定费用和诉讼费如何分摊,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收费水平如何?

鉴定费和诉讼费的分摊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一人一半来负担,因为离婚案件一般不存在败诉胜诉的问题。结果只有两个:1、因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进行分割。

对于鉴定费用各个省市一般不用,不过一般在5000元左右。诉讼费今年刚刚更改了,现在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很低。

第四,起诉后,男方拒不到庭,而离婚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出面,如何才能保证我顺利的离婚?

我国法律中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不到庭案件事实问题将无法审查清楚。但如果男方不到庭,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在几次传唤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缺席判决。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要的依据就是夫妻分居2年以上,或一方具有过错。你离婚是否具备以上两点,如果有,法院一般会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离婚的。

第五,一般从起诉到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审判时效能否约束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如果不复杂的话,一般情况下均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3个月,但如果在诉讼期间出现了一些例如财产评估鉴定等问题的话,就不好说了。因为评估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穿判期限内,是审判期限中断的情形。另外,一审如果判决下来后,如果对方上诉,到二审法院还需要3个月的时间。在一审和二审之间还有上诉期、送达期等,大概30天左右。

另外一点:如果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你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你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就不要上诉了。在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决你离婚的。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九:离婚后房屋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女方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怎样执行呢?

猜,假如女方真有房子住或者有能力买房,而不执行判决的,你可以申请执行。否则,只能暂缓执行。

十:离婚前有债务纠纷案,我们离婚后买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个人财产,债务该还的话一样可以冻结个人财产的,不可能离个婚就可以不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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