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介绍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第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第十......余下全文>>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1999年9月13日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什么时候正式颁布的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由教育部发布的,具体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几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个学分

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120个学分。

一、根据1999年9月13日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丹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内容第七条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二、根据1999年9月13日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内容第七条第九条明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三、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折合计算不少于120学分。不同地区具体的学分计算标准会有差别,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个学分以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具体文件确定。

五:国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何时发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由教育部发布的,具体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耿民共和国教育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对幼儿园教师有用吗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对于 幼儿园教师 是有用的。

七: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

八: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九: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学分审核认定

(十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十四)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确定。(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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