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度

一:四等人制的主要内容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金朝任用掌管兵权﹑钱谷的官吏﹐即按民族规定了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四等级顺序。元代﹐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族的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的统治﹐进一步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用人行政﹑法律地位及其它权利﹑义务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

划分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陶宗仪《辍耕录》载蒙古氏族有七十二种﹐实际上他的记载有重复﹑误入及漏列者。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人和汉化的汉人。

二:元朝真有四等人制度吗

并未明确提出四等人制度

代政府上虽然将治下各族群的军民按照族类来管理,并设计了一些有族群歧视性的制度(任官的出身资格,法律上的量刑不等,科举的分途)。但实际上并未公布一个完全严密的等级序列来界定各族。“四等人”制度应该说是是一些现代史家基于某些史料的建构出来的一个理论假设,与元代实际情况有不符之处,例如“四等”并不是社会生活处处都有体现,歧视之处也大多不都表现为“四”等。在学术上应该由更加准确的观点来替代它。

这一点,文献里也已经提供了很多信息。“四等人制”神话破解最终敲定版

不过我个人倒觉得方志里面的户籍部分格式的混乱,其实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毕竟方志并不是真有法令性质的文件。而是要考察那些歧视性法令在具体行政、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就明代官方态度而言,也没有谈到“四等人”这个名词,只是在官员任命方面曾经批评过元朝政府以蒙古、色目人为长官。

吴元年十二月吴王朱元璋给中书省的谕旨:

自古圣贤之君,不以禄私亲,不以官私爱,惟求贤才以治其民,所以示天下至公也。元朝出於沙漠,惟任一己之私,不明先王之道,所在官司,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但欲私其族类、羁縻其民而已,非公天下爱民图治之心也。况奸吏从而蒙蔽之,舞文弄法,朝廷之上,贿赂公行,苟且之政,因循岁月,上下同风,不以为怪。末年以来,其弊尤甚,以致社稷倾危,而卒莫之救。卿等宜以为戒,选官之际,慎择其人而用之,勿徇其弊也。

这里只谈了官员任命方面的问题,和叶子奇的说法是相符的,应该是当时组成朱吴政府的文官的共同看法。

最后说说我自己的看法,元朝的统治集团就是以宗室、外戚和军功贵族这三类贵族为核心组成的。其中有一些汉人军阀世家,如永清史氏、定兴张氏(譬如灭宋的张弘范)。同时统治集团也会通过科举和吏员出仕等途径吸纳一些文官。但统治集团高层的大部分人在族群上都属于蒙古和色目人,可以这是不争的事实,就统治术上来说,也根本不需要明确规定一种自黑的“四等人”制度。让汉人、南人明确感受到自己被歧视,对统治者来说又有什么好处呢?

三:四等人制的民族划分

元朝政府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只是将具有不同民族成份的人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由于元代的民族区分是非常模糊的。所以“色目”一词有时指西域人,有时也指蒙古人 。同本学者旁公田善之则认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 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人和汉化的汉人。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级:蒙古、色目人为一级,汉人、南人为一级 。

四: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有人知道吗

元朝政府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只是将不同征服时间秩序的地域人群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由于元代的民族区分是非常模糊的。所以“色目”一词有时指西域人,有时也指蒙古人 。日本学者旁公田善之认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 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划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人。

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汉人、南人为第二等。

五:元代“四等人制度”是真是假?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原先金朝统治地区的金人和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 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在政治、军事、法础、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六:四等人制的争议

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现如今学术界的公论,而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这也是学术界的公论。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民国时期出版的《蒙兀儿史记》。屠寄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本身也没有任何史料依据 。时间越往上溯,所谓的人分等级的区分就越模糊,所局限的领域就越小。有些现代学者在提到四等人制时,同样强调其局限在政治领域。事实上,“人分三等”的说法出现更早。魏源就谴责过明人说元代用人行政“皆分内外三等”。他根据史实反驳,认为“初无内蒙古色目外汉人南人之见”,到中叶之后,才“始分畛域” 。元代的民族区分,是非常模糊的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 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 。蒙古语言系统里根本没有“色目人” 。在同时代的非汉语史料中,是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的。色目人的词源是汉语,这个概念也只存在于汉语中。色目人一词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只是存在汉语世界即通用在汉族之中。总之,色目人就是汉族的认知世界的产物。直到元朝中期连执法官吏也不清楚对色目人的明确界定。色目人的范畴由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产生。汉族和非汉族之间的制度区别是由汉人官员提议的。在户籍制度上没有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在元代户籍,收拢外来的户(侨寓户、北人户)是为了确保赋税及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与“约会”有很大关系。这种户籍制度是“集团主义”的表现 。四等人制在所谓用人行政上也是有问题的。汉人担任的总管和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品佚相同、俸禄相同,比色目人充当的同知还要高一级。而达鲁花赤负责监督,并没有什么特权。在元代的中央要员里,汉人南人的比例确实较少。但这并不是一种民族歧视,而是“根脚” 。蒙元建国出力最多的是北人,按照中国“打天下坐天下”的那套政治逻辑,他们的族群自然在政治资源上更加优越。1368年元惠宗退回长城以北的草原后,江南地区有众多的元朝遗民 。

七:四等人制的评价

蒙思明指出,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借参用各方力量以实现对其他“种族”的牵制,削减被征服者的反抗力,以保持其既得权利 。杨志玖认为蒙古统治者对汉人不放心,重视和利用色目人的管理才能和兵力统治、镇压汉人,实行的是民族压迫与民族分化政策,引起了民族之问的矛盾。萧启庆在《西域人与元初政治》一书中指出,忽必烈即位之初推行汉法,意图通过任用汉人以达到笼络汉人的目的,但李埴叛乱事件削弱了其对汉地士大夫的信任感,故此借重西域人的力量牵制压抑汉人。他认为这一政策引起汉人的反感, 是导致元代短命的一个主要原因 。蔡凤林认为,元朝统治者不能平等对待元朝境内各民族的思想根源是蒙古贵族的文化属 性和双重政治认同。而色目人的地位高于汉人和南人是因为蒙古人与色目人在文化上更为相似,蒙古军队在其征服战争中得到过色目各族的军事援助 。李大龙在指出以往学界仅仅以民族歧视和压迫来评价元朝“四等人”政策的历史作用是不全面的。通过分析“四等人” 政策,他认为“四等人”的划分既有维持大一统的需要,也是对宋辽金元时期民 族融合成果的一种承认,而以蒙古为国之根本、色目和汉人互相牵制的政策又导 致了民族分布格局的巨大变化,进而为更大范围内的民族融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吴风霞指出元代实行“四等人”制度的政治目的有二:防范其他民族的反抗,维护蒙古民族绝对的优越地位;一面联合各族上层为其统治服务,一面又实行民族分化,有意造成民族问的不平等,使其互相钳制 。《中国通史1》: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乣汉,包括契丹、女真)为第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江南人民)为第四等。不同等级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权利和义务都极不平等。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显示出比辽、金等王朝更为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民族压迫。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中国通史2》:蒙古统治者仿效金朝在用人方面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作法,分全国居民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蒙古人为“国族”。色目人在当时是指唐兀人、畏兀儿人及其以西诸族出身的人们。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内的汉族、女真、契丹、渤海人,四川、云南两省人口,以及高丽人等。南人又称蛮子,指江浙、江西、湖广三省以及河南行省襄、郢、两淮等地的原南宋臣民。迄今所知,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却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剑桥中国史》: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 。

八:元代把人分为四等,分别是?

元朝统治者把人分为四个等级,蒙古人地位最高,其次是色目人(指最早被蒙古人征服、并帮助蒙古人征服全国的我国西北地区及其以西的各族人),汉人和南人地位低下是受压迫的民族。所谓汉人,大体是指淮河以北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和早先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的各族人民,包括契丹、高丽、女真、渤海人。所谓南人,就是原来南宋统治下以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

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后,定了这样一条制度:中央或地方官,正职一律由蒙古人担任,副职才允许汉人、南人担任。

九:为什么把美国的海军陆战队称为四等人

海军陆战队啊,那不就是送死大队么~别人拥有陆地优势,而你从海上冲上滩头,硬闯防御设施,想想都头皮发麻好吧……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