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院最新对付老赖,老赖法院怎样执行
现在执行措施还是很好的,如被执行人是做生意的或经常出国的,1、可以限制出境2、限制高消费3、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二:法院对于老赖到底有没办法执行? 10分
目前有如下方式:
黑名单系统
为了有效治理“老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2年7月、11月和2013年1月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社会各界人士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最高法再与十家银行信息联网惩戒“老赖”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执行合作签字仪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等十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共同签订执行信息合作备忘录,鼓励各级法院和银行各分支机构推进网络查控机制建设,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实施信用惩戒。
联网查询
2014年10月,最高法正在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查控体系,成员包括已经和最高法签订网络查控和信用惩戒机制备忘录的20余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会加入。
联通网络以后,某个法院遇到一个具体案件,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直接查存款。能在全国范围内查到存款情况、金融产品情况、房屋情况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查控体系2014年年底建成。这种体系的建立,是制约‘老赖’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
除此之外,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规定》出台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老赖的对方有车法院能执行吗?乀
目前有如下方式: 黑名单系统 为了有效治理“老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2年7月、11月和2013年1月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中国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社会各界人士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最高法再与十家银行信息联中国惩戒“老赖”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执行合作签字仪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等十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共同签订执行信息合作备忘录,鼓励各级法院和银行各分支机构推进中国络查控机制建设,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实施信用惩戒。 联中国查询 2014年10月,最高法正在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国络查控体系,成员包括已经和最高法签订中国络查控和信用惩戒机制备忘录的20余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会加入。 联通中国络以后,某个法院遇到一个具体案件,可以通过中国络方式直接查存款。能在全国范围内查到存款情况、金融产品情况、房屋情况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国络查控体系2014年年底建成。这种体系的建立,是制约‘老赖’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 除此之外,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规定》出台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什么叫被执行人
在法院执行中,决定将某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