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在什么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是不定期的,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6月30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新闻发布会,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精神,以及检察机关落实《决定》要求的主要部署安排。

二:2013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

C 解题思路:题干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很明显可以看出是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本题易错选B,荣誉权是个人所获得的他人或社会组织的赞扬与表彰,不是人人都有,而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故选C.热点透视:本题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信息网络犯罪的解释来考察学生对于人格尊严权的理解。考查点:名誉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司法解释其要点有哪些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共1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

《规定》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在第2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针对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问题,《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第3条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二)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规定》第9条在兼顾两者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三)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四)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基于这些背......余下全文>>

四:国家有关部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有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需要看是哪个部门,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至此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举行新闻发布会被正式赋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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