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解释的主体

一: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

答案是B。所谓的司法解释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对人大颁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供法院审理时进行参照。有的地方高院也有自己的司法意见,但是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是什么

所谓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对人大颁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供法院审理时进行参照。有的地方高院也有自己的司法意见,但是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三: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一定的立法权)

四: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法律解释案的主体有哪些?

下面的可能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司法解释的主体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1955年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将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关于加强法律解

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

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另外《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将司法解释的主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进一步扩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扩大的实质在于

使司法解释的主体由原来的一个单一审判组织改变为两个职能不同的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主体,由于其职能的不同,

其工作性质和任务也必然不同,其对同一事实和法律进行观察的角度

也会有所不同,这必定会影响对同一法律的理解,从而导致两个解释

主体在相同情形之下对同一解释对象做出不同的解释。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是两个工作联系十分紧密但职能不同的机关,在我国,检察机

关有侦查、起诉和监督三重职能,当两机关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解释

时,检察机关按照自己的解释侦查、起诉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就可能

出现另外一种出乎检察机关预料的判决结果,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

机关则极有可能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于是

就使得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前的协调成为必要或必

然。在这种情形下,审判就可能变成与公诉机关的妥协,司法独立也

许就只是保留了一个名称而已。这实际上是对法制统一的一种削常或

破坏。同时司法解释以两个国家机关的名义做出,这就从形式上混淆

或掩盖了司法权与检察权的区别,从根本上否定或抹杀了司法解释是

针对案件适用法律做出裁决这一实质,即所谓具体运用法律、法令问

题的解释。既然是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而非审判组织进行司法解释,那

么,法律规定的做为司法解释主体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未规定的非司法

解释主体的国家机关联合做出司法解释就成为可能。因为这里已看不

出审判组织与非审判组织的区别。所表现出来的只是同为国家机关有

的有权而有的则无权,在有无司法解释权的问题上似乎只是一个法律

有无授权的区别而已,突破这一授权界限在一般人看来也似无大碍。

另外,既然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解释,作为实际运作解释的机关

内部机构有什么理由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发布呢?这样不是更加

名副其实吗?正因为如此,几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联

合发布解释法律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直接发布解释法律的

文件的情形才会屡屡出现。

此前只是对司法解释的主体作了排除性的分析,究竟司法解释的

主体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还是应从司法解释的内涵入手进行进一步的

研究。如本文一开始对司法解释诸概念之解析,关于“司法解释是司

法过程中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这一个命题无大的分歧,探讨司法解释

的主体范围,也就从这一无多大争议的命题切入。司法过程是上至最

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员法院审理案件时都需要进行的审判过程,而

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都包含着理解、解释、运用法律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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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正式法律解释可以划分为个别性解释和什么

你好: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1)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和有效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定解释的特点是:解释的主体是法定的,不是任意的;所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法定解释,人们往往依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是指非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其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5页。 法律解释按照效力来划分有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是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没有法定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案件辩论和法制宣传。

我国法律解释从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立法解释。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另一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377页。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来划分,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任意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基于法律的授权规定对法律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之分。

法律解释方法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划分为很多种,主要有:系统解释、逻辑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历史解释。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81页。 根据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这里所说的法律解释是广义的。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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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立法主体有哪些?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人大和人民政府,省会市人大和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和人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七:谁是我国宪法的解释主体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

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权限

宪法解释机关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为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为实行由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3、由特别设立的主体解释:宪法法院 宪法委员会

望采纳!!!!

八:当前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各主体及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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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5)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解释。

(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非官方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明与解释。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

上述解释法律的权限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释体制可以这样概括:全国人大常委处于法律解释的主导地位,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实行法律解释权的集中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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