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一:渔业承包合同属于土地承包合同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因此渔业承包也属于土地承包!!!

二:申请裁决水库承包合同无效 有哪些法律条例依据。

水库属于农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纠纷属于行政诉讼,需要先去政府要求处理,然后才能去法院起诉。你们先直接去找政府,依据看《土地管理法》法条,上面说得很清楚了。

三:小二型水库村民不知情时村委会就承包给别人合法吗?

不合法。

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对外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荒地种植多少年后属于事实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这是一个经营权的问题,国际上通用的说法是不浪费土地资源,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年限也不同,有二十年的比较多,三十年的较少,极个别国家是五十年.

参考我国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条文,应是二十年.但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处理具体问题)时给予默认.如某一地方1983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办法的法规中:......一九六六年以前......承认用地单位对土地的使用.

五:铁矿采选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书

本律师根据类似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给你提供个起诉状模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起诉状(林业承包合同)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树木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被告方所属村民。一九九六年春,原告村民在被告村委组织下,在全村村外所有的道路及生产路上栽植杨树两千余棵,几乎遍及全村所有的农业用地。当时我村村主任是陈丹,村支部书记是宋丹华。该杨树栽植后,长势良好,村委曾聘任六名专职人员负责看管及照顾杨树。到二00四年,全部杨树的价值已经近三十万元,是全村集体所有的主要财产之一。

二00三年四、五月份,当时的村委想卖涉案树木,便向部分党员及个别村民(即所谓的村民代表)征求意见,当时的村主任李龙提议想卖二十一万元,说是用来修路。参与意见的部分人后来说,对该方案,当时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根本就没有形成可行的卖树方案。针对此事,由于大部分村民议论纷纷,就没有结果,树没有卖成。

二00四年春节之后,被告村委在当时的村委主任刘清福及党委委派的挂职书记的策划下,既未召开村民会议,又未采取任何方式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就自作主张的以村委的名义将涉案树木及涉案树木所有路段两侧的土地承包和卖给了并不是我村村民的本案第三人风筝县河上村村民张三好。所涉及的土地承包金和卖树款仅为二十万元,所包日期为十年。事实上,涉案全部杨树,如果长到合同期满的话,其价值至少得二百余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其合同内容,当时村委亦是采取了秘密封锁的方式,其内容只是在我们村民中悄悄流传,且说法不一。直到第三人派人对涉案树木加以管理、看护、在树上刷漆等,我们才知道涉案土地及树木承包和卖给了第三人,才知道所卖及承包的价格及年限。

涉案树木现均已成材,其遮荫、根系、落叶等对沿途农业用地造成极大的减产,致使每年我们所种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大幅度下降,有些地块甚至颗粒无收,所谓事倍功半,的确恰如其分。由于涉案树木遍及全村所有的承包地,全村各家各户都受其影响,只不过程度不同罢了。鉴于涉案树木均已成材,我们一致认为,应该对其有计划地进行伐旧更新。具体的方案依法应由我们全体村民决定。被告的非法处分是作为原告的我们所不能认可的,无论从价格上还是从年限上我们都是坚决不能同意的。

在知道了被告擅自处分集体财产,损害集体及全体村民利益后,我村村民多次派代表向省、市、县、乡上访等反映,至今未能得到合理、合法、公正的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余下全文>>

六: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⑶、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余下全文>>

七:1995年5月,农民郑某和某乡政府签订了渔业承包合同。约定:郑某承包百合水库上游水域,从事渔业养殖,郑某 20分

你问这个有用吗?看看现在这形势?你再中国,法律是给穷人定制的,你告倒征服?做梦。人家随便一个理由就把你弄得没话说。

1忍了。

2单独找乡长说说,不行找人废了他。

3把事情闹大,但是你的小命不保。

八:农村土地合同纠纷

诉讼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遇到具体法律事务时,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

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参考资料: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余下全文>>

十:利用假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转让费

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转让费金额如果较大,将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否则的话,你可以要求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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