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应包含什么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包含以下内容:1)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双方之间工作移交已完成;3)单位承诺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日期是先两天的,奖惩确认书又是后两天的日期,解除通知也是后两天才 30分
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该于劳动者应该解除劳动关系日起在15天办理交接离职手续,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离职证明和辞职报告、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这些法律效益一样吗?只要写其中一份就好了吧?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个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就是违法;出的不符合实际,是损害劳动者利益,也是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该证明同时也为后面的用人单位顺利录用你储造条件。
你问题中说的几样东西,都没有这个重要。
四:关于面试通过后的入职确认书、它和劳动合同有区别吗?
1、从你入职第一天开始就要计算劳动期(派遣公司管这个叫聘用期),简单说就是合同立刻就要签,而不是等到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
2、法定的话是要从你的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的。1700只是基本工资,不是还有绩效工资吗。
3、入职确认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你还没有上班,要说公司仍然可以不用你,等签了合同就没事了,不过一般情况下,发了通知书的就会用的。
4、表述还是比较守法的,没大的陷阱,关键要看你的劳动合同。
五:公司让签离职确认书,内容是否合理?
如果不是员工故意参与打架斗殴,这种情况就属于工伤,公司应当负责,不但应当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工资照发,而且不能以此为由解雇职工。当然,如果是员工违法,比如打架等造成的,则员工违纪,公司不负责任。
六:请问公司要我签订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通知书)有无法律效力?如果签订了,但是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有无责任
你好:
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属于对劳动合同续签的一个约定,也即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签署后,确认书中的相关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认定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劳动期间是一个连续计算的问题。
当然,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离职,因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辞职的约束并无多少,由于签署了续签确认书,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能直接离职,需要遵守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规攻或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
七:与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请能人帮忙拟一份"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离职经济补偿金,未税金额为,从 年 月 日起,双方解除劳动派遣合同等一切劳动关系,乙方在职期间的请休假、薪酬福利、各项保险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已全部结清。
以上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确认书签字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以上款项存入乙方原有的工资发放帐户(有违纪行为或没有按公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交接的情况除外)。
乙方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任何秘密,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若有此行为,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我于本月4日向公司提出离职(书面离职)也已经领到了离职证明,但公
不用怕,你可以去找公司协商,如果你真的清了,那你就去派出所调解,如果没有清,就还给公司,因为一旦追查起来,或多或少会影响信用记录,但是一夜不用怕,因为记录、票据被删除了,没有很好的有效证明文件,但是你当时离职时,有没有和公司交接好资料,或者有没有可证明的人或其他资料,在这件事,你的公司属于过错方,它没有认真履行公司的职责,可以寻求法律人士的帮助,你的胜算很大。
如果我的答案你满意,请采纳
九:我是跟外包公司签的劳动活动,公司跟我终止劳动活动,补偿金谁给?最后的终止合同确认书谁给?
公司跟你终止劳动合同,你跟公司是劳务关系,补偿金由公司承担,合同跟外包公司签的,最后的终止合同书由外包公司给你
十:请问:公司股东们决议撤销公司,清算小组进驻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