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
北京晚报:《欠债不还跑路 清网行动落网,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 (摘要)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某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谢通祥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无罪意见。谢通祥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合同诈骗无罪判决: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吴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亿万富豪蒙冤七年终判无罪 索2200万元国家赔偿 身家过亿元的54岁港商罗建新曾任原东莞政协委员,此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在亲属缴纳2000余万元后他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广东高院终审判其无罪,昨天记者获悉,罗建新已向有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是广州市检察院,共计索赔2200余万。过关回港办事时突然被捕2001年4月,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下称华南公司)以及广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2002年1月,又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在与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昌公司)的贸易往来中,分别被中昌公司开出158张空头支票诈骗。2003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罗建新进行边控。2003年4月7日,身家过亿元的中昌公司董事长罗建新像往常一样从深圳皇岗口岸过关准备回香港办事时,警方突然出示逮捕证将其带走,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诈骗2000多万元。随后他被带入看守所并在里面呆了57天,在女儿向警方缴纳了2120万元之后,罗建新才被取保候审。“看守所对2000万元的存根上写了‘以上为罗建新退赃款’。”罗建新回忆说。被控拖欠货款涉合同诈骗2007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建新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认为,中昌公司以及罗建新在与华南公司、机械公司贸易的过程中,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了两公司的财物,尔后,又以变更公司名称、申请破产等方式,销毁账册,隐瞒货物去向,逃避返还货款,涉嫌合同诈骗。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罗建新出生于东莞,是香港居民,原系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昌公司)董事长。从1992年起,中昌公司分别同华南公司以及机械公司做生意,两公司向中昌公司提供灯泡、吊扇、电熨斗、电风扇和电池等货物,中昌公司向两公司支付货款。后来,因中昌公司货物积压、没有资金周转,导致中昌公司拖欠上述两公司合计2000多万元货款。其后,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作出判决,中昌公司应给付拖欠的款项。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中昌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中止执行。在法院中止执行之后,1999年,已经更名为田健公司的原中昌公司申请破产,并在相关文件上将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列为债权人。2001年,田健公司正式破产。2008年9月8日,广州中院一审认为,罗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罗建新无罪。2008年9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中昌公司及罗建新明知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了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诚意,逃避返还货款,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属正常贸易风险终判无罪今年1月25日上午,罗建新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经查,由于受海湾战争影响以及产品质量、中东客户拖欠货款等客观原因,导致中昌公司在双方贸易后期不能支付货款。多年从事贸易的履约情况来看,中昌对华南和机械公司实际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其中,中昌公司与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于1986年到1992年累计贸易金额约6亿元,中昌从未发生少付、迟付、拒付货款等情况。后期出现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贸易风险,且货款纠纷已经进入相关民事判决和仲裁的执行阶段。”广东高院还认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请破产,罗建新曾口头通知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不能认定中昌公司及罗建新以破产方式达到逃避返还资金,销毁账册记录,隐瞒货物去向的目的。最后,广东高院认定罗建新犯合同诈骗......余下全文>>
三: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合同诈骗典型案例
(本人一个一个字打出来的)注意:大家要注意现在网络诈骗很猖獗!有的自称是哪里哪里的某某单位的律师或者是哪里哪里的某某单位警察等等以政府单位的名义给你打电话的,要你去交多少多少钱到某个卡里(对方提供) 或者转账到那个卡里(对方提供),不去交钱就到法院起诉你(这时你就该想 你没有做违法的是凭什么要去交钱?) 然而让你承担法律责任的等恐吓你的话,请记住千万不要相信。你可以问他要身份信息 比如律师的执业证号码 和姓名所在单位 ;警察的警员号 姓名 所在单位。打110举报,多提醒周围的人 不要上当!!!。 可以转转别人,多一份警惕,少一份损失!
四:赵国华的部分诉讼案例
♦担任“北京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经营案”——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第一被告亿霖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的首席辩护律师,使检方撤销对赵鹏运“合同诈骗罪”重罪指控。该案被《检察日报》评为“2009年度10大刑事案件”。♦代理民族品牌中国索爱数码和国际巨头索尼爱立信进行“索爱”商标♦代理内蒙古鑫源集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一、二审均获胜诉;时任没蒙古高级法院院长在两会上做高院工作报告上指出,这是“内蒙古建国以来最大标的的采矿权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台群公司诉台湾汉唐集成股份公司不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纠纷一案,该案作为经典案例被最高院主办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收录,并被怀效锋主编的《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一书收录,作为高校法学院教学研究之经典案例;♦ 代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行政诉讼案,创造性提出“违法所得计算数额中应扣除费用支出”的观点,该观点在业内引起广泛影响,并被海关专业研究人员在著作中引用。♦ 担任大陆首富第二被告刑辩律师,为其成功减去“非法经营”、“泄露内幕信息”两个罪名指控。♦ 接受紫金矿业集团委托,担任“广东信宜紫金矿业溃坝2499宗系列案”紫金集团代理律师;该案被央视评为“2012年度中国十大经济案件”
五:李小华的典型案例
李小华高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二十余年,是上海高级律师,承办了数百起在上海乃至全国极有影响的案件。1、轰动上海乃至全国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爱建信托公司原总经理马建平合同诈骗20亿、挪用资金16亿元,李小华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上述两项指控不能成立的判决。2、在上海乃至全国极有影响的中祥集团董事长秦金龙贪污1.61亿元,李小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中贪污1.25亿元的指控不能成立。3、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美籍公民游仲渊走私普通货物案(涉税金额3760万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4、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发票2.26亿骗取出口退税3400万案担任辩护律师,聘请全国刑法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籍公民戴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42余万元,集资诈骗6775万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6、承办某中外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遭高管叶某职务侵占900万余元案,代理被害单位追回被侵吞的全部款项。李小华高级律师出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8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企业金融部客户经理戚某金融凭证诈骗罪(涉案93万余元),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法院判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某合同诈骗罪(涉案3051万余元),李小华高级律师辩护后,判决缓刑。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24余公斤),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赵某贩卖毒品罪(涉案14000余克),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谭某抢劫(故意杀人)罪,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首例(斡旋)受贿罪,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陆某辩护律师。13、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等信用证诈骗(涉案288.1万元,美元4万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观点,以合同诈骗罪定罪。1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邹某信用证诈骗298.2万美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韩国籍公民梁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泰国籍女友),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6、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内幕交易罪(390万余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7、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程某寻衅滋事罪,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法院判决缓刑。18、韦某涉嫌挪用公款罪248万元,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19、魏某涉嫌绑架罪,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20、王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涉嫌132万元,认定61万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21、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0余万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22、常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周某职务侵占(25项)490万余元,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决25项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2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庄某行贿12.1万元,检察机关撤销庄某行贿案件,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24、李小华律师团队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一项涉及标的100亿元的外资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余下全文>>
六: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利用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的问题。
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构成诈骗罪。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七:贷款公司签合同诈骗借款人算什么案件?
当然算诈骗,因为对方根本不存在,公司资料都是伪造的!
【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友情提醒:
请警惕网上各种虚假贷款信息的诈骗!
网上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 用卡的信息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先支付首月利息、履约费、保证金、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起诉你违约,并威胁你赔偿巨额违约金,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请永远记住,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
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不要相信网上各种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小额贷公司发布的此类贷款或者办卡信息,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如此猖狂诈骗,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
有志于反诈骗的知识豪杰,快来加入【反诈骗联盟团队】吧,请点击下方的【反诈骗联盟】申请加入,一起答疑助人,让天下无骗,没你不行!
八:什么是合同诈骗? 10分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一种常见多发的金融诈骗犯罪。为了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保证信贷活动的正常进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根据该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情况不实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或者以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等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谓在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合同,以骗取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内容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取贷款的等等。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即构成诈骗贷款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9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钉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者,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10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余下全文>>
九:职务犯罪拘留37天了,一直在调查还没有见到律师,下一步会怎样?自己该怎么做?
这种案件都应该允许律师会见的。不知道你的律师怎么回事。这种案件,正常情况,取保候审难度是很大的,不知道你委托的是哪里的律师。律师不应该对公安的刁难如此忍受的。可以进一步联系。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这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 2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3 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注意,这里的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而非合同标的数额。对于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4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既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关键。因此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1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