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权

一:中国用过几次一票否决权

新中国历史上9次行使否决权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草案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

第五次: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关于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美国提出的有关津巴布韦的制裁提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国对联合国干预叙利亚决议草案行使否决权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国否决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中国对英国等国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下否决票

二:公司法一票否决权如何解释

公司法讲的是一股一票同股同权多数通过,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约定在什么情形下一票否决也是合法的,一般在董事会中是一人一票,也有一票否决的也有少数服从多数的。

三:哪些国家有一票否决权

在联合国,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等五个国家有一票否决权,这五个国家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

四:中国用过一票否决权吗

楼上几个不知道不要信口开河OK?

当然用过,虽然次数不多

1972年8月25日,以阻止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孟加拉国本是巴基斯坦的一部分,在第三次印、巴战争中被印度占领并扶植其独立,巴基斯坦是中国的兄弟,这事不能不管)

1972年9月10日,当时索马里、几内亚、南斯拉夫三国拟了一份反对以色列侵略叙利亚、黎巴嫩的草案,英、法等国对此提出修正,中国反对英、法等国的作为。

1997年1月10日,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1999年2月25日,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半年的决议草案。

2007年1月12日,否决了针对美国和英国提出的有关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2008年7月11日,否决了美国、英国提出的关于津巴布韦问题决议草案。

五:为什么联合国要设定一票否决权

全球的组织机构,极少有完全体现平等的,大多数都会彰显出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权力和地位。联合国也是一样,当初建立联合国的时候,就是实力最强或二战贡献率最大的国家发起的,所以自然要照顾这几个国家的情绪,方式就是设置安理会,给予这几个国家权力。很多看似不大合理的东西,背后都是权力、利益的博弈

六:常委会上书记的一票否决权

书记倒是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常委会投票通某项决议,一把手有一票否决这项决议的权利!但使用一票的否决会降低一把手的威信,上级会认为一把手已经不具备掌控班子的能力了!所以一般除非在撕破脸皮的情况下,一把手不会使用这项权利,因为这不仅影响班子团结,而且极大降低一把手威信!

七:一票否决权 是控制还是重大影响

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又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八:中国在联合国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

联合国大会下设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由20几个国家,轮流担任理事国,美、俄、英、法、中、五国为常任理事国不轮流,有绝对的话语权和一票否决权。

九: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是什么意思?

常任理事国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 常任理事国,即二战盟国的五大战胜国,最早是罗斯福总统提出的战后四大警察国家,及美苏中英,后来在英国的坚持下,增加了法国。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有一票否决权。但是这个规定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反对,即使是美英中法四个国家的代表中也有不少人反对。比如中国的代表之一的胡适就为了反对一票否决权而拒绝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但是对这个规定最满意的是苏联,它作为但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共产国家,认为自己比较孤立。而有了这项否决权,等于给了它保护自己不被孤立围攻的护身符。

经过激烈的斗争,最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只被限定在安理会的决议中,而联合国大会经过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表决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常任理事国是不能否决的。

十:如何设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

董事会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就是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分别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其本质是强调董事会决议必须经过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的一致同意,才有效。

1、一票否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律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未做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某些必须的、基本的法定议事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因此,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对董事会决议享有一票否决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一票否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障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可见,董事会举行的前提条件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不包括本数),同时也禁止了懂事的一票否决权。

3、建议董事会的表决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保存、备查。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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