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计酬手册

一:办理《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证明要什么手续?

要有劳动合同,身份证。还有社保证明,

二:劳动计酬手册首页用工企业名称怎么填写

单位会有全民,按照全名填写

纵横法律网-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李梅胜律师

三:如何加强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大力发展劳务企业,严格规范用工行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步推进,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实现目标

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建筑劳务市场行为,劳务分包全面纳入监管。

1、所有施工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各种违规违法承揽劳务分包业务被禁止。

2、建筑劳务企业得到成建制的发展,建筑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加大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和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建立建筑劳务有形市场或采取其它形式解决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三、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政策。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指导工作的开展,有效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采取培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建筑劳务分包发展劳务企业的政策规定,让建筑企业和农民基本了解国家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加强政策引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要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的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对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实施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就劳务作业再实施分包。严格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劳务分包业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分包,为落实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3、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夯实劳务分包基础。2008年度全市综合类企业、专业类二级以上企业都必须申报劳务类企业。劳务企业资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对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申请做到随报、随审、随批,审批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培育建筑劳务企业,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动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企业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动队伍进行“收编”,促使他们转为合法的企业股东或职工;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企业;引导资质等级低、工程承接量小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化为建筑劳务企业。按规定适当扩大建筑劳务企业的承包范围,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的输出......余下全文>>

四:查国务院对拖欠民工工资最新文件

国务院对拖欠民工工资最新文件:国办发〔2016〕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余下全文>>

五:请问有没有常州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法律法规? 详细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法律效应

目前,常州没有名称为常州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规。

纵横法律网 戚晓东律师

六: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面的社保信息,公司没有交社保,社保信息应该怎么填写。 10分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务院今年专门发出国办发〔2016〕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略)  (二)目标任务。(略)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余下全文>>

七:项目经理考核的标准以及时间

序号 内容 记分标准

1 获得建设部表彰的 +10

2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6

3 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4

4 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省级(+3分)、市级(+2分)、县(区)级(+1分); _

5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10

6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67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4

8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 +2

9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表彰的 +5

10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 +3

11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 +1

12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 +5

13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 +3

14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 +1

15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 +5

16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 +3

二、不良行为

(一)一般不良行为内容及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记分标准

1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被通知停工,项目经理拒绝停工的 -5

2 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5

3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的 -3

4 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齐的 -5

5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执行的 -3

6 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 -3

7 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5

8 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施工进行技术交底的 -5

9 未按规定对检验批次、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的 -5

10 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5

11 项目经理在所承担的工程结束后,经举报或其他原因发现该工程存在质量、安全、诚信等方面的问题,经查情况属实的 -5

12 重伤、一般事故频率超过市控制指标的 -5

13 不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

14 发生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

15 工程开工后,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手册》备案手续的 -3

16 工程完工后,未按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信用管理手册》签署综合意见的 -3

17 工地管理混乱,发生打架、斗殴以及盗窃行为的 -3

18 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大中型在建项目的 -3

19 项目经理(建造师)长期脱岗、项目经理部人员未履行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 -5

序号 内容 记分标准

20 不服从管理,经有关部门指出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影响创建工作的 -5

21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擅自施工的 -3

22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3

23 未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 -3

24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省级(-5分)、市级(-3分)、县(区)级(-1分) _

25 因一般不良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

26 现场未在醒目位置戗立民工权益告知牌 -3

27 未发放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或计酬手册未能逐月记载相关内容 -4

28 未按规定创建民工业余学校 -5

29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5

30 泄露商业秘密的 -5

31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

32 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余下全文>>

八:淮政办发(2009)43号文

淮政办发〔2009〕43号

关于实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工作长效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管理,归口负责

(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经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各资产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严格措施,强化保障

清欠工作实行“三进三保证”,即企业“进档保落实”,工资保障金“进户保应急”,民工工资“进卡保权益”。

(一)凡外市建筑施工企业来淮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必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保证发生拖欠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

(二)设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工资保障金,并进入清欠专门账户,保证一旦发生拖欠用于应急。

1.进入我市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2.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下列标准交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和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分别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为100万元。

(三)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每一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工资卡(本),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进卡(本),不得拖欠和克扣,保证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三、规范制度,加强监管

(一)实行“三项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工资公示制度”和“《江苏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三项清欠制度。

(二)实行清欠准入制度。外地来淮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投标时必须出具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企业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

(三)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凡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以减免项目工资保障金,如有拖欠工资行为,则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

(四)实行工资表备案制度。施工企业每月由公司或分公司统一于5日前将上个月有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及银行出具的工资卡进账清单报至清欠办备案。备案的工资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表及打入银行的工资数额必须吻合。

(五)实行售房款监管制度。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房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售房款进行监管,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房管部门应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直至清偿民工工资。

(六)实行无拖欠备案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和产权产籍办理时要出具清欠办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和产籍手续。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一)加强领导。市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清欠工作,着力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余下全文>>

九:如何避免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

今年10月底,一则“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奋——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由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欠薪事件。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上存在问题,不能履行当初招工时的承诺,只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因用工性质差异,对农民工不能按实支付劳动报酬;或在签订合同时,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违法约定试用期、岗位性质等,结算工资时有意或恶意拖欠工资等。

举措:关口前移事先防欠

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年来,我市各级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各级建设部门接待有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投诉达2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次,金额达2000余万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访的建筑企业,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罚和通报,限制其市场准入,将21家市外建筑业企业清出常州建筑市场,把12家建筑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欠薪后政府职能部门帮助追讨,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得变‘被动为主动’,事先防范,才能扭转欠薪的局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今年以来,市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协商安排,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五部门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和属地管理原则,促使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009年12月,省清欠办下发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为有效落实“省实施办法”,今年3月,我市结合《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各辖市(区)建设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其次,建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为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作用,我市城乡建设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联合发文,利用工资保证金余额,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与此同时,在制定《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基础上,明确要求承包商在履约担保中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同时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办法》中,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加强协调,从速监控,从严执法,对违规企业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同时,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同时,他们还强化了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和基层协理员队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排查活动,梳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在排查的同时开展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余下全文>>

十:国务院2016年2月2日实施农民工工资清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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