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和修正

一:法律的“修正”与“修订”有什么区别?

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法律的修正与修订主储有以下区别:第一,修改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审议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三,表决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如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刑法条文仍保持不动。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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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正,修正,修改 三个词的区别是什么?

改正这个词片面一点,比如你做错了某件事需要改正。修正的话是从书面上来说,某个字写错了需要修正。修改这个词把前面俩词揉一一块儿就是它了,,,个人理解吧。

三:法律的修订和修正有什么不同吗,修正之后是不是修正前的就作废了呢 10分

法律的修订和修正的不同,见知道专业解答: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4120221.html?qbl=relate_question_4&word=%B7%A8%C2%C9%D0%DE%B6%A9%BA%CD%B7%A8%C2%C9%D0%DE%D5%FD

简单说,就是,法律修正案是对原法进行少部分修改,原法的未修改部分依然生效,不作废,

修改部分按照修正案生效。

法律修订案是对一部法律进行大部分修改甚至重新制定,修订案生效后,无论条款内容是否

修改,都按照修订案时间生效。

四:法律修订与修正的区别

一个意思.

不过用的时候,修正多是法学用语.还是以前法学家爱用的.

现在没人用了.

因为用这个词说明对现行法律不满啊!

五:法的修改,法的修正,法的修订分别是什么?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唯物论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认为在意识与物质之间,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也就是说“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精神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 认识论是探讨人类认识的本质、结构,认识与客观实在的关系,认识的前提和基础,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认识的真理标准等问题的哲学学说。又称知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从物质到意识的认识路线,认为物质世界是客观实在,强调认识是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申明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则进一步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论。 辩证法(dialectics)是关于对立统一、斗争和运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哲学学说,源出希腊语“dialego”,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指一种逻辑论证的形式。 联系: 学习哲学常识,不仅要明确这三个部分各自的知识范围,更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三个部分之间的辩证关系,从整体上来把握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唯物论,是辩证的唯物论;所说的辩证法,是唯物的辩证法;所说的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这三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方面,都会损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三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统一的。

六:修定法律还是修订法律

一、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一般称之为修订或者修正,而不能称为修定。

二、修正工修订的区别:

第一,审议的内容和通过的对象不同。

修正情况下,尽管根据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整个修正文本草案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对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内容不予审议。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整个法律修订草案文本,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相应的,法律的修正,表决通过的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不是根据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作相应修正的整个修正文本。而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文本。

第二,公布的对象不同。

法律的修正,因采用修改决定和修正案形式的不同,其公布对象也不同。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修改决定本身都要规定:“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要公布两个文件,即修改决定和整个修正文本。而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本身并没有规定:“某某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仅需公布修正案即可。 法律的修订,因是对法律进行全面修订,所以不单独制定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是直接在法律文本中修改相关条文,最后通过的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修订文本,因此直接公布一个修订文本即可。

第三,生效的时间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如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原商标法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未作改动,仍旧是:“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因为修改的内容较多,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如1979年刑法是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应的,修正情况下,修改的条文适用新的生效时间,因此是“新法”,而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生效时间,因此仍旧是“原法”。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

七:法律法规修正后,整个法律法规的生效日期是原生效日期还是现行修改的日期呢

法律法规中如有新修订的内容,生效日期是现行修改的日期。未修订的内容,生效日期是原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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