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协议

一:财务顾问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工作有哪些

1、制定股份制改组方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股本总额和股仅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和股 上市等制定方案,并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

2、推荐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协调各方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和工作结果;

4、中介境内外企业投资认股,推荐证券承销机构、登记机构和上市机构;

5、按照法定程序,协助编制必要的文件,协助企业申请公司设立和证券发行;

6、就有价证券的发行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费用、发行时机等事项提供 询意见;

7、为客户申请有价证券发行与上市;

8、协助客户开展以争取客户有价证券公开发行及上市为目的的公关工作;

9、就客户募集资金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10、评估股份公司的资信等级和证券发行资格;

11、提供有关法规、信息、方法,组织业务培训。

二: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区别?

上市公司聘请的,叫独立财务顾问,一般由证券公司担任,如果重组涉及配套融资,该证券公司还得有保荐资格;

交易对方聘请的,叫财务顾问,可以是券商,也可以不是,但一般都会选择聘请证券公司。

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改之前,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需要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全套资料和申请豁免的全套资料,要求聘请财务顾问,对相关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三:四大的财务顾问服务和投行的财务顾问服务有什么区别

笼统地讲,财务顾问做的事都是差不多的(协调各方工作、与卖方谈判等),就是项目本身不太一样。

四大(尤其水记、K记)的财务顾问项目主要是做跨境项目,要么帮助中国企业对外收购,要么帮助外资企业境内收购,项目质量、规模、人员专业度等因素看,可看做外资投行,当然像GS、MS等BB大行或者一些elite boutique IB是觉得这些项目都太小了。

出于证监会的监管目的,境内券商的财务顾问还要额外负责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的必要材料的准备及披露工作。

现在随着我们上市公司出海收购的热度增加,境外四大的财务顾问组和境内券商有越来越多的合作,主要模式是境外四大负责提供项目,与卖方保持跟进,境内券商负责上市公司、境内各方的工作协调及后续一系列的证监会材料准备等。

四:上市财务顾问协议的范文谁有。

这样也行

五: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且,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二)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三)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四)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五)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六:上市公司并购,券商的财务顾问费怎么收取?

怎么收: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

海外投行的收费模式较为合理地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进行分解,分别支付费用,一方面各种项目的固定费用保证了财务顾问的利益,反映了对财务顾问服务价值的承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又对财务顾问有较好的激励作用。随着中国并购市场成熟程度提高,财务顾问费用也将向更为细致的分项定价发展。 目前我国并购财务顾问费基本上都是采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分为4步。首先是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于20万元。在并购协议签订后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为30-40%。在并购交易审批全部通过后,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约30%-40%。一般到这步,财务顾问费应该已经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权过户后收取。随着购并交易复杂程度的加深,客户对财务顾问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付费的主动性逐渐增强,体现在券商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和传统投行业务各有优势。传统投行项目的单笔收入较高,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后收费有绝对保证。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在于并购操作周期远比传统投行短,操作的家数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业务风险,不占用公司资源,并且随着国内并购市场的扩大,并购业务复杂程度的上升,市场并购财务顾问服务的价值含量认可度上升,并购业务的盈利前景就更为乐观。对于券商来说,在行 业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况下,购并业务人均创利的优势以及成长潜力就更为突出。

七:券商与企业一般什么时候才签正式IPO协议?

一般所说的前期是指“改制”之前,郸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拟上市主体的财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未来上市的业务规划等。主要是改制前的准备工作。收了费用不签协议好像说不过去啊!前期签的应该是“财务顾问协议”,主要分为两阶段,第一是帮助企业改制,第二阶段是改为股份公司之后的上市辅导。该财务顾问协议也可以分割为2个协议,一个是“改制协议”,一个是“上市辅导协议‘。收费根据公司的改制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为依据。如果是中小企业,改制费用为30-50万,上市辅导费用为20-50万。所以,中小企业的改制辅导一般收费在30-100万之间。常见的是2个阶段收费50万,超过50万或者收费70万都已经算是较高了。当然,这要看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券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签了财务顾问协议,券商都应该根据项目的进度早日进场,对于企业来说,越早发现问题就有更多的时间去解决。券商越早进场对企业将来上市越有利。对于企业承担的改制辅导费用,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构都有相应的补助,企业完全可以在改制后或者上市之后将获得的政府补助抵消支付给券商的费用。多保留几份改制辅导协议原件,去申请政府补助的时候用得上!以上仅为个人的一些理解。

八:财务顾问公司的大概运作? 10分

正在编写中,预计明年初可以推出,到时又多了一个金饭碗了,呵呵,现在只有这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余下全文>>

九: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1)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3)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4)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5)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6)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十:哪位兄台有关于股权融资的销售团队培训方面的财务顾问协议?!重谢

一般,法律法规的内容用规定,双方合意的,为约定。其实,这个措辞也不是最重要的,关键看内容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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