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常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物权法预告登记怎么才能有效期长
预告登记后,在债权消灭或能够登记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三: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说,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怎么理解。举例说明! 40分
按我估计你是断句断错了才看不懂。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你预告登记是为了将来房子建好就可以去登记吧?你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也就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债权就是要开发商房子建好后去登记,将所有权移交给你。债务是付清房款。你现在债权消灭了(比如合同解除了或者他已经去登记了)那预告登记就没用了失效了。或者你到期不去登记,预告登记也会失效。
四: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
而《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 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最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
五: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你好。
【一】预告登记,不具有登记的效力。物权登记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时间为准。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是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处分。换句话说就是冻结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但是期限只有三个月。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梗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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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规定了预告登记。——请问预告登记的有效期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并非一直有效。预告登记的失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消灭”,二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根据规定,债权消灭预告登记自然失效,由当事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前来申请撤销,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合同)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双方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注销房屋预告登记。
二是能登记而不登记的情形。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督促买卖双方在登记条件具备时及时办理登记,提高交易效率。如在期房买卖中“能够进行不动产登郸”是指开发商已经办理了房屋的初始登记。
七: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有什么用,交给那个部门啊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申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权利人要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就预购的商品房而言,由于房屋尚未建成,没有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此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不可能马上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有等到房屋建成并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就留出了一个很长的时间差,从制度上为那些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乘之机,使之能够很容易欺诈地预购人,进行一房多售。在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之前,为了避免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一房多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预售商品房的登记备案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在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建设部颁布的《预售管理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第十条第二款)。在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中,全面推进了这一制度,同时还出台了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15一2007。但是,这些规定还不足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依据《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预购商品房时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证明由购房人持有,待房屋可以进行产权登记时,凭预告登记证明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相应的登记即可,希望能帮到你。
八:物权法20条说,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比如说,我准备买甲的房子,但是甲的房子被抵押给乙了,因为甲欠了乙的钱,我暂时不愿意买所有权瑕疵的房子,但是我又很想买甲的那一套,于是我就预告登记,公示给其他人知道,甲的这套房子我已经看上了,我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然后,这条文的意思就是,当甲还清了乙的钱或者甲用了其他不动产来为他对乙的债务进行抵押之后,我想买的这套房子就不再有所有权瑕疵了,于是三个月之内我不买甲的房子的话,那么预告登记就失效,我丧失了优先购买的权利,别人就可以去买甲的这套房子了,这条文在于保护交易效率
九:最新《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物权法》以18个条文(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此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国采此立法例。二是登记要件主义。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三是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四是登记公示主义。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本条取向第二种模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规定。《物权法》虽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作具体规定。真正完成统一登记制的使命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本条规定申请登记的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目前各国登记机关所采取的审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实质审查主义,一为形式审查主义。采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登记证上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则不予过问,这样的公示不具有公信力。采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就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原因——债权关系,登记机关有无审查权限。就本条来讲,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主义,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性义务。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生效的临界点。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关于物权与债权效力区分,区分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乏鼎催刮诎钙挫水......余下全文>>
十:预告登记的意义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 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