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达到什么条件啊

a)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需要1个近三年的发明专利,或者6个实用新型专利或者6个软件著作权。(这是一个必要条件)

b) 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这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c) 企业的管理水平: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产项报告;2.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械并具有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这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余下全文>>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手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3、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产业、项目扶持政策(以北京为例)

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

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4、除了享受以上的政策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还有一些无形的好处,比如提升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等。

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余下全文>>

五: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想知道更多就去企业咨询认证网的论坛逛逛,肯定会有收获。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重点是什么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重新修订了《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与老的管理办法比改动还是挺大的。认定条件得同时满足8点要求。并且扩了领域范围。虽说是放宽了认定条件,但是管理更加严格了。

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依据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1.1实施,这8大变化了解吗

修订原因

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之前主要依据2008年发布的《认定办法》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认定办法》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发展变化,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现有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同时,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认定程序需要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进一步加强。

因此,在2016年初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进行了修订完善,通过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等方式,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修订内容

《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三是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企业更名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

五是加强检查和监管。将现行《认定办法》的第四章“罚则”改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采用备案与跟踪监管、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查,视不同情况对认定机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提出了责任要求。

六是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企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相关内容,将“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纳入知识产权内容;新增加涉密企业认定条款;将试点中涉及文化产业的支撑技术全部纳入《技术领域》。

七是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为促进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新《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技术领域》方面的调整——

技术领域有加有减,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具体包括:

1. 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对原有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进行了补充。

2. 增加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同时,删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3. 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各领域的关键技术,尽可能去除产业性、产品化描述,表述力求准确、精炼、规范。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余下全文>>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新版

搜索“科德咨询”吧

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的什么

您好!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定义为: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