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是部门规章吗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虽然出台时间并不长,但在实务中已经形成了统一的惯例,同时边实施边修正,大多数的国内银行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证结算办法用作控制相应的风险,togetherwithpeipei@163.com希望对您有帮助
二: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不同的遵循原则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鉴于种种因素,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商会对其准备执行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最后一次讨论稿中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是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但在最后定稿并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该条款改为现在的《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务中,国际信用证还可再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非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条件支付信用证、清偿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五、议付的概念不同
(一)限制性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自己开户的银行中择需交单索偿。同时,如果开证行为了照顾自己系统行的利益,其指......余下全文>>
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是否有规定不明确地方
正确答案: A: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知识点。《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故本题表述正确。
四: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
一、收费标准:
1、开证手续费: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
2、修改手续费:100元/笔;增加金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100元;
3、通知手续费:50元/笔;
4、修改通知手续费:50元/笔;
5、议付手续费:按单据金额的0.1%收取;
6、邮电费(标准按邮电部门规定统一收费);
二、卖方申请打包贷款:国内证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依据贷款申请人(卖方)提交的境内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销售依据,在交货前组织生产及采购的过程中,为解决贷款申请人(卖方)临时性资金短缺,向其提供的短期贷款; 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标准审查。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打包贷款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匹配或信用证交单期限相匹配。利息要看你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利率、期限、本金。
三、卖方申请国内证议付:国内证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申请议付的信用证必须是可议付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议付行为受益人的开户行并被信用证指定议付; 对于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可在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及授权议付确认后办理议付。 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指导价格执行;议付期限应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3天)。
四、买方融资:融资期限应符合购买货物合理周转的回款时间,不能随意延长,防止客户挪用货款,融资期限应控制在180天(含)以内,对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买方付款应严格控制,信用证期限与付款融资合计应控制在180天(含)以内; 国内证付款融资利率可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参考资料:《中信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俯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五:国内信用证特征
一、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它的特征是: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抚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六:、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
A、因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一般作为贸易双方结算货款的方式,并以跟单信用证为主,即受益人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贸礌相关的单据向开证行交单,而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七:国内信用证是怎么回事
根据2016年修订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八:对进一步落实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有何意见和建议
这个课题太大
说实在的,国内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虽说已经好多年了,但并没有被广泛使用,其规模非常小,风险是一方面,流程处理是另外一方面,所以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规范和修正,更主要的还是要创新。因为就现在的国内证而言,企业不愿意用,既没有银承、商承流通便捷,费用还比较高,当然市场规模小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九: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十:国内信用证的到期日是怎么算的啊?
国内信用证的到期日是指交单期的话,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第二章(九)交单期的规定,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