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概念:

关于合理使用的概念国内的学者的表述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综合就笔者自己所能找到的资料中的表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⑴ 合理使用是指依法对他人作品自由、无偿的使用。

⑵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⑶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⑷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使用者不仅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且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合理使用必须是在不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下进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得侵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除图书馆博物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外,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⑤《著作权法实施条理》关于对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义务上也明确写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种类: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它本身应该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合理使用的种类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限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有12种,分别是: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中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复制,翻译,汇编等这些权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的适当引用笔者认为除了广告语,短诗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别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就你要评论或者介绍的某一个问题进行适当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不可避免是指在顺利进行新闻报道时难以克服的情形。例如,报道发生在会堂的接待活动时,主持人深厚所挂的国画被录制下来就属于合理使用。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作为教材使用不管是内部发行还是出版发行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既然是作为教材,那么发行量必然会大,并且一定会收取高于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费,属于营利行为。⑦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在完成法律赋予它的义务时因为一些必须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缘故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笔者认为该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如果用语营利也应当按侵权行为处理,......余下全文>>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什么意思?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三:简述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浮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几种情况

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情况。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分别是什么?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其条件为:①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只能是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②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③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④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该作品不能被法定许可使用。

六: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厂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如在美国,法院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列入了一个或几个广义和模糊的对合理使用的分类中,然后考虑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七:新闻报道中哪些情况适合合理使用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以上几种情况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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