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什么和什么制度

事实上,早在6年前,《物权法》首次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此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再次表示将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又为何需要统一?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如果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本文总结了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试图探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出路所在。

一、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登记

动产与不动产,是近现代民法体系对于物所作的一种重要区分,其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不动产是指在一定的空间上占有有形的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现代民法理论和立法活动关于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方法,都是先确定不动产的范围,然后再以排除的方式确定动产的范围。如,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定着物,有时又称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具有连续性、不能移动,且在一般社会交易观念中也将其视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被授权的国家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将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的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登记簿上,并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范围大致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所有权登记、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登记、林木所有权抵押登记、探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等。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详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昨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将分4步走,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证明材料,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追责……诸多看点值得关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近一个月。昨日,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5日。该细则被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相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到8章137条,对于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登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曾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重大的、原则性的和方向性的问题,但仅仅是粗线条、大而化之的条文,显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细则作出具体规定。“细则征求意见后,国土资源部会对反馈上来的意见进行相应的归纳梳理,然后进行一定调整或修改,预计最快也要到今年5月份才可能正式公布。”程啸说。 “《实施细则》最大亮点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做了更加科学合理、详细明确的规定。”程啸表示,这对于真正落实统一登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非常重要。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其中,明确了登记的一般程序分四步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根据细则,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除了依嘱托登记和依职权登记,其他登记都是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但是,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程啸指出,不同登记类型需要提交材料也不同,例如房产买卖,就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等材料的原件.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细则规定,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细则依据物权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程啸表示。程啸指出,三类主体查询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那些涉及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权利人以及不动产上面的权利负担与限制,如有没有被查封、抵押、预告登记等;有关国家机关则限于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资料。 细则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程啸表示,所谓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买卖合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继承证明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例如,一套房子就是一个登记单元,因此,对不动产的查询也是依据不动产单元来查的。”程啸举例称,......余下全文>>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过程

中国早在2007年就已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不动产登记“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让统一登记面临部门利益和职权再分配等难题,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致使统一登记进展缓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滞。2013年11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2014年以来,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进展较快。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部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8月,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2014年11月28日,中央编办已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与此同时,不少地方政府也已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并已展开相关工作。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适时发布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正式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等5处修改。5处修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等。

四: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物权法》以18个条文(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此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国采此立法例。二是登记要件主义。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三是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四是登记公示主义。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本条取向第二种模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规定。《物权法》虽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作具体规定。真正完成统一登记制的使命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本条规定申请登记的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目前各国登记机关所采取的审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实质审查主义,一为形式审查主义。采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登记证上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则不予过问,这样的公示不具有公信力。采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就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原因——债权关系,登记机关有无审查权限。就本条来讲,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主义,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性义务。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生效的临界点。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关于物权与债权效力区分,区分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余下全文>>

五: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七大提出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一个事儿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财产权制度。不动产是人们拥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财产形式。在我们国家,像农村居民家家户户都有一块承包地,都有一块宅基地,许多家庭还拥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这是在农村。在城市,我们国家住房的自有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家家户户拥有房屋所有权,几乎是家家户户,不是每一户。相应的几乎家家户户都拥有住房用地的使用权。所以不动产财产权制度在整个财产权制度里处在一种核心的地位,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动产财产权制度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组成:第一是不动产权利制度。不动产权利制度是建立不动产财产权制度的第一步,那就是国家通过颁布专门的有关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对各项不动产权利的名称、主体与客体,取得与丧失,内容与限制,以及权利的变动,作出一个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就是首先要从法律上来明确的规定我们都有什么样的不动产权利,每一种权利的主体是谁,客体是谁,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对这个权利有什么限制,它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取得,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丧失。然后这个是我们建立不动产财产权制度的第一步。

在分散登记的体制下,我们没法形成统一的不动产权利制度,特别是在分散登记的体制下,各项不动产权利处在一种交叉、重复的状态。比如说集体土地所有权跟林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回事,但是却是两个权利。再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的使用权与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等等,这些权利实际上都是农地使用权。这些权利在权利的主体、权利的期限、权利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复、交叉。另外,在同一个不动产上权利的主体、内容也不一样,权利的期限也不一样。一旦出现纠纷,没法对这个权利的归属作出正确的判断,使得《物权法》的规定难以落实,这是刚才我讲的,就是我们建立完善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第一步是要建立不动产权利制度。

第二方面,就是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建立不动产财产权制度的第二步。《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只有准确的记录在不动产登记薄,才能成为现实不动产权利。就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我们有什么样的不动产权利,但是光法律规定还不行,我们必须把这种权利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它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同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这个权利。

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个功能:

一个是确认权利,就是说法律规定的那些权利只有记入到登记簿才能真正得到确认。否则这种权利人就失去不动产权利这个风险,但是在分散登记的情况下,就没法准确确定不动产权利。比如对同一块土地,土地部门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林业部门又颁发了林地所有权证,农业部门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林业部门又颁发了林权证,农业部门发放了水域滩涂养殖权证,海洋部门发放了海域使用权证,就造成了土地权利确认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第二个功能是公示权利。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要依法公开查阅,不动产购买者、承租者、抵押权人,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可以准确了解你所要购买、承租或者抵押的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从而避免一物多卖、重复抵押等欺诈现象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但是这个分散登记就难以准确的公示不动产权利,对于同一不动产每个部门对它都有确认的权利,土地部门确定了土地所有权,林业部......余下全文>>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哪个部门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4年12月22日由国务院公布,该条例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律法规。‍一般来说,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七: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微博评论称这是个好政策,并大胆预测,如果实施房价马上会跌。财经评论员余丰慧也认同:不动产登记条例会成高房价克星。“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对房地产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高房价将有抑制作用,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是楼市调控的核武器。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意味着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将从不动产包括住房上寻找突破口。房价一直是中国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媒体追踪的超级热点,此次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将出台的通知,让它成为舆情热点。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是按照“信息化”和“可查询”的思路进行整合、设计,在“房叔”“房姐”等事件频繁爆发的背景下,“条例”是否涉及到对查询的权力、权限、范围等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十分考验参与起草有关部门的智慧。实际上,从技术条件而言,在全国范围内“以人查房”并无技术障碍,通过住建部于2012年6月初步完成的“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在技术上就可以实现。已经成型的住建部“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实际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即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三部分组成。2012年6月,住建部已经实际完成了和60余个大中型城市及房地产热点城市的联网工作,并形成了统一的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住建部筛选了其中40个城市,作为首批联网试点城市。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3年11月19日,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发布微博称,“这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不过潘石屹同时认为,反对这项政策的力量也是十分巨大的。有业内人士认为,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若再跟进住房信息公开和房产税,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就将上升,甚至会有“反腐”的效果。这将带来的一种可能就是,买房人对投资房地产热情下降,同时很多房源可以释放到二手房市场带来供应量的增加,进而带来房价下降。正如潘石屹所说,不动产统一登记会面临很大的反对力量。因为统一登记肯定会触动一部分人群的既得利益。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推进还需要中央的决心、地方的配合。 针对国家发改委透露的今后将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的消息,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微博)在微博上呼吁“别放空炮”。2007年,《物权法》出台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过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不过对于任志强的呼吁,潘石屹表示“也许这次狼真来了”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国土部还明确给出了时间表: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4年6月30日,记者上午从权威人士处获悉,《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延期,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房产交易有什么区别

区别是: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只对房产进行实名登记,产权人是不会有变动的。

而房产交易的登记时,房产的产权人是有变动的。所以如交易的房产是还没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可以在交易时一起办理。

九: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10分

建筑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

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72项改革方案、提出明确时间表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为未来核定相关税基作准备,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基础。

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要不要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要办房产证,以北京地区为例:

如下每个步骤的内容都是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北京地区房产证最新办理流程。

第一步:签订买卖合同

二手房房产证办理的前提是签订了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只要材料齐全,当事人可以随时办理房屋登记。

第二步:到管理部门登记

不动产目前在什么部门登记呢?目前北京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各部门目前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第三步: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

二手房房产证办理需要到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

在北京买二手房办理房产证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呢?市住建委表示,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房产平面图和房屋登记表,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步: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3月1日之后,全国将开始陆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北京目前暂不发放新版不动产登记证书,各部门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证书。

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封面和现在的房产证很像。红色封面上印着国徽,下方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字样。不过,新证书的内页中,登记的内容更详细,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有多项防伪标记,并且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比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等。而目前的房产证中,基本没有记载土地的相关信息。

其实北京二手房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的就是登记、缴税、领证,要注意网签后才能办证,并且材料要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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