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
行政领导责任分为四种: (1)政治责任。 (2)法律责任。 (3)行政责任。 (4)道德责任。行政领导责任的具体内容 (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 (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公共行政决策,决定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 (5)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6)做好协调工作。
二: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别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主要户导责任的责任比重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要大,所犯错误要大。
三:如何区分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预防犯罪的再发生,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当然,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第二,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刑事责任的大小。不管是惩处个人。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第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第三:第一,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四,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第一,罪行法定,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实行严格责任,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通常情况下,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当然。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第二,但是,而且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五。第三,由民事违法行为。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第三,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具有惩罚的内容。一般来说。因为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据,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第一,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将民事责任分为。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构成违宪责任的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民事责任的特点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还是惩处单位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虽然广而言之。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行政责任的特点是、规章,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五: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有何区别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六:行政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
你好,百度百科也是由网友提供的
不具有权威性
不过针对此题,答案绝对是ABCD
试题45:
行政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行政工作责任 D: 道德责任
答案: ABCD
七:行政领导者的责任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行政领导责任分为四种:
(1)政治责任。 (2)法律责任。 (3)行政责任。 (4)道德责任。
行政领导责任的具体内容:
(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
(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公共行政决策,决定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
(5)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6)做好协调工作。
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成的领导责任的包括。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触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这里所说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
应该说的比较清楚了吧?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继续探讨。
十: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几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