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范条文

2001年2月,中组部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职试用期制度作了规范。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介绍

任职试用期制,就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作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使干部在一定的期限内任职试用,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

四:干部试用期内能否交流任职?具体的规定文件名称是什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

二、管理和待遇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易地任职的试用干部,党的组织关系、行政及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务单位。领导干部在试用

期间如被确定为换届候选人,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参加选举。如当选,试用期自然结束。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

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部门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试用干部的跟踪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

等情况,帮助其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试用期满的干部,在下达正式通知前,应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特别是对免去试任职务

的干部,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

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六: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十:《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实 施 办 法

晋组发[2006]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是,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厅局级以下(含副厅局级)职务的领导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发文时应予明确)。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调整。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要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经会议程序决定正式任免,对胜任现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对不胜任现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下发通知,免去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用之前职务或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的相关待遇。

第互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干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干部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岗位,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应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期制等有关改革措施相互衔接,配套实施,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予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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