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仲裁
仲裁一般是机构团体的工作,随便找一个第三人不能叫做仲裁者,只能算是劝架者!调解和仲裁的决策结果是不一样的,调解是在相关机构人员的指引下,利益矛盾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最终达成妥协让步,达成和解。而仲裁是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有机构相关人员直接做出的裁定!具有法律上强制性!
二:什么是仲裁
仲裁
arbitration
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三:仲裁的定义,仲裁的方法
当事人订立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往往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仲裁机构可能会因此而拒绝受理案件,导致当事人的仲裁愿望无法实现;即使仲裁机构受理了案件,法院也可能以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为由而拒绝执行。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实践中有三种作法:
一、当事人自行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对当事人来讲,出现了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之后,最佳方式是双方对该协议加以补充完善,使其成为一个明确、完整的仲裁协议,从而使选定的仲裁机构能够顺利受案。但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补充仲裁协议需要双方自由自愿地协商一致,而在发生合同争议后,一方面,双方的心理情绪对抗比较大,另一方面,有过错的违约方尽量逃避法律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所以在此时达成一致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当事人应尽量在未发生合同争议之前,自行协商补充完善该仲裁协议。
二、仲裁机构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递交的仲裁协议之后,发现仲裁协议欠缺必要的要素,需要加以补充和完善的,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本着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诚意,自行来补充该协议中不明确、不完整的地方。由于仲裁机构是处理仲裁案件的常设机构,所以可以很好地协助当事人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三、人民法院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法院可能采取的做法有三种:一是受理该案;二是拒绝受理该案;三是要求或帮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要求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或者指定某一仲裁机构等,来帮助当事人实现仲裁的意愿。但这样做显然与任何法律的基本精神都不相违背。人民法院在审查确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对于该协议既不能认定有效也不能确定无效时,只要当事人有仲裁的意思表示时,就应尽量帮助当事人补充完善仲裁协议。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仲裁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仲裁与法院裁判,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两种不同途径的并列关系,而不是谁先谁后,谁服从谁的问题。
四:"总裁"是什么意思?
总裁和总经理都应该是中国化的东西,经理-经济、管理,这里经济的意思是经国济世这样的意思。总经理就是总管事的。裁的意思是裁定,裁决的意思,总裁就是总裁决,也是总管事的意思。
五: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就是由公认的(其实做不到,都是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裁定的一种方式。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六:仲裁是什么意思?谢谢
一、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诉讼相比,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同时又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也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采用或裁或审制度,也就是说某一经济纠纷,或者到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
(1)仲裁一裁终局。与诉讼可能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相比,仲裁一裁终局,使争议在短时间内得到确切地又是最终的处断结果。
(2)专家审理,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与诉讼中由相对固定的法官审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业的,拥有各种专业背景的仲裁员来审理。
(3)仲裁程序自主灵活。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数、开庭地点、语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4)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公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时的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经过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员会现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机构之一,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仲裁委员会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的合作关系,并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七: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一种调停或调解的方式。争议的双方或几方授权调停方作出判决、解决争议。在实践中,仲裁通常作为审判系统的替代方式,尤其是当人们认为审判过程会太慢、太消耗时间、金钱和精力或是存在偏见时,人们会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仲裁还被用于缺乏正式法律的社会里,作为正式法律的替代方式。在英国,第一部《仲裁法》出现于1697年。
八:诉讼是什么意思?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它有如下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法定性、对象具有特定性、权利处分自由性(诉状主体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规范性与正当性。
3、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有以下特征:特定性(仅限于行政案件)、司法性(司法活动)、合法性(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强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等)、限定性(受案范围受限制)和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
二、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九:仲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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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
十: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