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营业税的内容
一·建筑业概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1、代办电讯工程2、打井工程3、以工代赈问题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二)关于疏浚工程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四)关于燃气初装费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五)关于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注意问题: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余下全文>>
二: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纳税地点不同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而不是机构所在地。但如果纳税人超过6个月仍未申报纳税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也可能是机构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般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也可能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所得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营业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中,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营业税: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混合销售自产货物,分别计缴营业税和增值税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建筑业混合销售中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分别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收入都应......余下全文>>
三: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在那?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在经营地,没有在经营地交纳的到所在以地申报缴纳。
四:费用定额中税金的纳税地区是建筑工程所在的施工地点吗
费用定额中税金的纳税地区是建筑工程所在的施工地点
五:建筑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答: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六:下列营业项目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BCD
选项A错误,原因是: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 营业税纳税地点有什么特殊规定,什么业务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什么业务在业务发生地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运输体制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便于有利企业经营、方便征管,对交通运输业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即地税局)确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余下全文>>
七:建筑施工业务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部分预收工程款在当地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等。企业对此产生疑惑: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在劳务发生地,怎么能在机构所在地补缴税款呢? 的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那么,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正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税。但是,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建设方一般要求建筑企业隔一段时间,或是支付款项达到一定金额,才开具一次发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笔施工款就开具一张发票。正因为建筑施工业务的这一特点,才有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6个月期限的规定,即发生纳税义务起6个月内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果6个月内仍未缴税,则征税管辖权由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行使。所以,文首事例中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有依据的。
八:建筑工程纳税一定要在当地吗?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
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
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
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
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
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
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
九: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运输业因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而建筑因向劳务发生地纳税。
补充鼎条: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其他税种在劳务发生地缴纳
十:外来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如何征收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安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其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和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六)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九)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订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所在地。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从上可看,你们收的只是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所得税与你们无关。...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