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您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于下列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 (二)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三)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 (四)实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确需收费补偿的。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制定: (一)证照费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仓储及合理损耗)确定; (二)注册费、登记费、审验费根据相应的管理工作成本合理确定; (三)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培训费、考试费按直接开支费用确定; (四)特许权使用费按资源、资产的价值并考虑特许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确定,或者通过超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五)环境补偿治理费按治理、恢复环境新需费用合理确定; (六)事业性收费根据提供特定服务的内容及其合理耗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1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13)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四)培训费政策规定。(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五)放开服务性收费规定。没有财政预算拨款、或实行差额预算拨款的不履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单位应凭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收费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违反收收费政策的经济处罚规定。(1)责令收费单位退还给被收费单位。(2)对乱收费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通报批评。(4)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5)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八)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行政处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项目和......余下全文>>

三: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财税201720号涉及41项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财税201718号涉及2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余下全文>>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空间有多大

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降低的空间不大了,财政部4月1日刚取消停征了一批。

五: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不收费的意思吗

您好!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就是不收费的意思。谢谢阅读!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名单

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通知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内容如下: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5、ATA单证册调整费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民政部门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财政部门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土资源部门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0. 房屋租赁手续费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交通运输部门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农业部门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海关部门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税务部门17.注册税务......余下全文>>

七: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您好!推荐您阅读《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邀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余下全文>>

八: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政府型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等)。另外彩票公益金收入也是非税收入管理范畴。

九: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是怎么回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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