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政府令
第235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林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保护条例》还有法律效应吗? 10分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保护条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这个是需要执行力的,建议你投诉到城管。
三:哈尔滨市九项规定下发时间
细节做起 严格执纪一抓到底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正式出台。
结合市情,12月30日哈尔滨市委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对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控制公款消费等十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简称“十项措施”)。
很快,在全市各类会议上,以往约定俗成的“惯例”有了变化:会场没有鲜花、红地毯了;发言时间短了,材料袋薄了;参会者乘坐的车辆没有警车开道了……
从小处抓起,从细节做起。伴随着一项项新规定、新举措,一场整治沉疴顽疾的作风之变在城市各个角落紧锣密鼓地展开了。
当年1月,市纪委对改进作风廉洁过好“元旦春节”作出部署;3月,对清明节期间严肃有关纪律提出要求;4月又出台《办法》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十项措施,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进行专项部署,建立并启动市和区、县两级联动快速反应机制;5月,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首先在纪检监察系统展开;6月,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大办酒宴借机敛财的通知出台;9月,市纪委要求中秋、国庆期间刹住请客送礼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11月,市纪委制定实施意见,严禁公款购买寄送贺年卡等……
从连续下发通知,严禁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到清退会员卡、清理楼堂馆所、清查会所;从腾退超标办公用房,到严肃查处公车私用;从整治车轮上的浪费和舌尖上的腐败,到多部门联动严查公款吃喝、公款消费,三年来,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省市要求,把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通过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一系列措施,严格执纪,一抓到底,持续形成震慑。
四:我在哈尔滨开了个小店,为什么城管总去找麻烦,还要我们去交钱。不交钱就要拆我们的牌匾,请问中国法律规定
牌匾不是随便挂的,是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并且规定你做多少尺寸的牌匾。你可以查查《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牌匾的悬挂是有规定的。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有不懂的地方你可以拨打12319咨询。
五: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六:哈尔滨环境卫生 谁管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地址:道里区买卖街61号鐧惧害鍦板浘
七:哈尔滨市的落户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哈尔滨改革户籍制度 本报哈尔滨10月16日电 记者孟辉报道:为促进哈尔滨经济发展,吸引人才和投资,哈尔滨市公安局近日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哈尔滨市规定,凡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论原籍何处,愿来哈尔滨工作者,可“先落户、后择业”,并根据不同的学历和职称享受优惠的户籍政策;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被哈尔滨企业引进开发生产且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创利税达到20万元以上者,配偶及子女落哈尔滨市常住户口。 为吸引投资,外商和港、澳人员以及外地投资者在哈尔滨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税款2年以上的,将享受哈尔滨市的优惠落户政策。凡在哈尔滨购买价值15万元以上商品房的外地人员,市公安部门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新的政策还放宽了妻投夫、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年限,并规定在哈尔滨市12县(市)连续工作居住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祝你们幸福
八: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余下全文>>
九:哈尔滨市拆迁法去哪能找到这个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七年四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本条二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本条一款(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和具体工作措施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权属状况、房屋完损等级等基本情况,补偿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源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拆除施工方案等内容。?
城市路桥、广场、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公交站点等建设项目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只须提交本条前款(一)、(二)、(四)、(五)项资料。?
第十条 因保护建筑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及本办法第九条一款(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