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占道经营违反城市管理哪一条
县官不如现管,那么你再投诉也没有用。你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可以发挥我们中国人民的忍的优良传统。
如果小贩买通城管。
有烦恼只有你才能解决问题
二:如何解决城市摊贩占道经营问题
如何解决城市摊贩们占道经营问题 占道经营,在给摊贩们带来效益的同时,也给城市环境和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麻烦。它一方面削弱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交通、卫生、治安等方面的混乱,极大地损害了城市的形象。摊贩们占道经营为何屡禁不止? 大家知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这些人一无足够的资金开设店铺,二无专业技能受聘于单位从事固定的职业,为了养家糊口只能流落于街头巷尾占道经营。那些占道经营业户大多数是流动摊贩,他们长年不交各种税费,加之人力成本低廉,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价格也低,也满足了市民们便宜或方便购物的实际需求。 摊贩们为了生活是占道经营的主要根源。百姓赚点钱养家糊口,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经常造成交通堵塞、通行不便、市民抱怨,也不是长久之计。虽说管这档子事的部门是不少,可真正能管好事的又能有几个?往往赶着鸭子上架走了这拨儿,随后又成群结队地来那一拨儿,可谓是“东边太阳西边雨”。“民以食为天”,想彻底端掉百姓这“养家糊口”的摊子,百姓非和你吹胡子瞪眼不可,看来管事当差的,确实也不容易,太严了弄得怨声载道,搞得宽松又会满街横行。摊贩的占道经营,应该算是“打造城市文明形象”的“顽疾”之一,想彻底解决着实有困难。咳,当官才知道当官的难,做百姓才知道百姓的苦。 针对摊贩们占道经营,既要体谅到摊贩们的困难,又要保障通畅的交通和洁净的城市环境,这就要求各执法部门:一是要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为摊贩们建立档案库,形成全天候执法机制,确立重点,明确难点,以便“各个击破”;三是要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与严管重罚相结合,以疏导为主的原则,规范设置便民摊点;四是要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还市民一个干净、畅通的环境秩序的同时,也能确保百姓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三: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危害有哪些?
发的在多,也隐藏不了你丑陋的心。
四:有谁知道如何办占道经营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标准、要求) 1、县政府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确定的一类街道以外的街道。 2、确需占道修建、挖掘、经营等。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在占道之前须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提出占道书面申请 2、经审批同意并核准占道面积后,到城监大队缴纳市政管理占道费 四、申报材料 需占道挖掘、修建、装修等,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书复印件、施工资质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2〕107号 2、收费标准 (1)施工、堆码占道:0.20元/日平方米; (2)停车场占道(机动车):3.00元/日平方米 (3)停车场占道(非机动车):1.00元/日平方米 (4)临时建筑占道费:0.15元/日平方米 (5)个体户经营性占道:0.20元/日平方米 (6)开发业主、施工业主等经营性占道:0.25元/日平方米
五:什么叫占道经营
占道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合法占道经营手续,占用城市共用道路从事商品买卖、交易的行为。
3、违章占道经营有什么危害?
答:(1)蚕食道路,影响交通安全。违章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商品乱摆不断蚕食城市道路,更妨碍了城市道路的有效利用,给周边市民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而且违章占道经营场所也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
(2)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违章占道经营严重的地方,噪音严重超标,随意垃圾甚多,其排放的油烟、随地乱倒的洗碗水、乱丢的方便袋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更有不雅的是食客在草坪、居民楼边随地大小便的情况,臭气熏天,路人为之尴尬,居民为之愤慨。
4、市民发现乱摆卖、占道经营行为向谁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我区城市管理投诉电话:12319。
5、对乱摆卖、占道经营的处罚条例是什么?
答:《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如何开展占道经营的整治
一是转变思路抓整治。
一方面通过媒体市民参与执法、公众治理监督执法、职能部门联动执法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协调安排安置、建立疏导摊点群、引入“门前三包”制度、建立自治管理联盟,着力改善和提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
二是疏堵结合抓整治。
坚持疏堵结合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科学发展为引领、营造氛围为重点、亲民爱民为核心,分门别类设身处地妥善安置。
三是部门联动抓整治。
对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长期打游击的摊贩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出手打击现行。
七:占道经营属于扰乱社会治安吗
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如果抗拒管理的,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法律适用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如果抗拒管理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占道经营处罚的依据是?经额多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有规定,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店外的占道经营要罚款多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尝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