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都要做进项税转出吗,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联系是什么样的
视同销售,就是按会计规定不必做收入处理,而税收上要视为取得收入处理。既然是收入,就需要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所以,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不转出进项税,而是作为计提销项税处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订,在会计处理中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弗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问关于增值税赠品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的问题,有加分
你这是外购货物作为赠品,
1、如果是单独捐赠,要单独计价,并按17%的税额计算销项税。
这里不属于转出进项税的问题。转出进项税是物品在企业内部使用时的情况,而赠品是把物品赠送到企业外部。
2、如果是销售其他商品时附赠,可以将其他商品和该赠品开在一张发票上,总金额不变(收客户的钱),这样,相当于这个商品就不需要交销项税,而且进项税可以抵扣了。
因为这里金额很小,所以这样做没有关系,对企业是有利的。
四: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还需要转出吗?
将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或对外捐赠等,属于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
购买货物时可抵扣进项税,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不需要转出。
五:计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区别?
视同销售:就像把东西卖出去了一样,跟收入相关进项税转出:没有用于生产,跟成本有关
在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进项税额转出额要减
六:不视同销售是不是要进项税额转出呢?
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情况,都要做销项税额。如果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而已经做了进项税额,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外购材料,用于非增值各项目。
七: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转出,那他是不是视同销售啊??
是,进项转出意思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不能税前列支,即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八: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有什么区别?请举例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表示以前期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改变用途等原因不能抵扣,因此要转出,比如外购的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的建设,它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视同销售表示的是它与销售时的效果差不多,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的建设。
九:如何判断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