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可以退还?

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参考资料:糊泥巴建筑资料库

二:履约保证金什么时间会退还?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没有的都是双方商量

三:工程履约保证金何时退还

收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表明已经全面完全地履约)即可向监理打报告。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

四: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应当包括利息吗?

一般是无息的

唉!现在建筑市场按规定办的有几家?

五: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是多久

履约保证金是签合同时付给甲方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一般都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了,这个退还时间按合同约定时间,有的在1到2年,有的2到5年(比如屋面防水工程)。

六: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是多久

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七:履约保证金退还有没有正规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八:在工程招标项目中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未有提及履约保证金,一般在招标公告上会谈到履约保证金的归还的条件,在宣布中标单位后或在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以中标价格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这时方能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合同履约保证金怎么返还?

合同履约可以分为完全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你没说清楚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看你文中意思,你不干活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不能返还的.你可以与对方福商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者提起仲栽,或者提起诉讼.

十: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

一、对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A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理应驳回。

二、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主要原因在于:

1、《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

A公司起诉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当《办法》中的条款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时,相关条款即归于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见,《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单向的:当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不予返还;而在招标人违约时,中标人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法》奉行等额赔偿原则,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A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实际是要求法院在不考虑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定金规则。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背离《合同法》一般原则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履约保证金的适用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

有观点认为,即使《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但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从而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通常存在着两个合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所成立的预备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必须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履约保证金中的“履约”二字专指施工合同的履行,而并不包括预备合同的履行。尽管预备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也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获得履行,但由于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合同的订立,因此,对预备合同的保证金应称为“订约”保证金,而非履约保证金。本案中,甲公司在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未与A公司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招标人违反的是预备合同,而并未违反施工合同。因此,即使《办法》第八十五条被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本案也不属于其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支持A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并不等于A公司就不能获得任何赔偿。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赔偿既得利益的损失,而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于施工合同没有签订,A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履行该合同所可能带来的利润。A公司只能就其实际支出和所丧失的缔约机会提出索赔,且其数额不应超出如施工合同履行时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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