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第一,据我所知,现在没有国资所,原来的国资所已经基本上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的所也是少之又少,但确实还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不允许在城八区(这个不用解释了吧)成立,只在远郊区县进行试点工作.第二,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位,律师法只是概括了三种形式,国资,合作和合伙.并没有详细的阐述.我曾经看过一篇文章,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描述为"律师依靠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我个人认为是比较贴切的.第三.A.国资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B.合作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C.合伙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3名以上合伙人;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以上是北京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的规定不同请你自行比较.第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饥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保险事宜,如在北京,可向北京市司法局咨询.
二:律师事务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私营企业的吗
一般是特殊合伙的居多,现在也有公司制的律所。
三:请问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根据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可见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制,现在允许私人制
四: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什么?属于独资企业还是公司?
合伙
特殊合伙
可以参见合伙企业法,百度一下
五:国有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
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性质,我们这是这样的。落后地方的,也许还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六:律师事务所定性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中以合伙事务所最为常见。
七: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事务所就是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比较特殊…
八: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
一般是合伙的,有的也是个人的。
九: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企业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商业赢利性质的服务机构,区别与其他公司企业的是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监管,从事的业务为法律服务业务,有特殊的权利义务。
十: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
律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的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