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竣工验收的程序
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备案表》虽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是需要向备案部门提供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购房人可由
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检
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
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
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
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住宅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不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
缺陷(但并不代表就一定有缺陷),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一旦将来发现该
房屋始终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则始终无法办理。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竣
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
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
称;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
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
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
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
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
人不能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
,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
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
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
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一、 购房者收房步骤
购房者收到交房通知单后的收房步骤:
1.在规定的时间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资料包括:A、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B、《住宅使用......余下全文>>
二:房屋竣工验收的内容有什么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一年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余下全文>>
三: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麻烦告诉我
一、工程竣工档案备案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2、项目申请及批准立项文件 (复印件)3、国土、规划、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4、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合同 (原件)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6、招、投标文件及开工报告 (原件)7、消防、环保出具的认可文件 (原件)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质量评估报告 (原件)9、验收会议纪要及专家组意见及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原件)10、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原件)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12、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定书 (原件)13、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14、各种材料检测汇总表 (原件)二、技术管理资料(必须为原件)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施工图审查意见3、图纸会审4、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5、设计变更6、测量成果(工程放线、沉降观测记录)7、混凝土施工记录8、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为原件)1、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出厂证明及材料进场实验报告2、构件合格证及实验报告3、基础施工记录及实验报告4、混凝土、沙浆试块实验报告及回弹资料5、水电安装及检测资料和材料合格证6、分户验收记录7、空气检测验收记录8、大型安装检测、验收记录(钢结构、吊装、电梯、玻璃幕墙等)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各分部检验批资料四、工程竣工图(建、结、水、电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五、声像档案1、隐蔽工程布筋照片2、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过程照片3、竣工后新貌照片
四:求问,房屋竣工验收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F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根据该暂行办法,竣工验收的范围也就是要求提交的文件所指称的内容。
五:房屋竣工验收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综合竣工验收要很多的部门的,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消防局等等!
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就得交房吗?
你好,我也是干建筑的!按理说具备竣工条件了就应该立刻安排竣工验收,然后安排个人看门,钥匙在你手里你怕什么,你把这工程扔下先继续接活干,甲方会找你的,到时候再和他谈条件,你把钥匙交他手里,没写结账手续,他不敢动房子才对。交工了对你有利,如果不交工拖的是你的时间!另外你在建委办的手续啥的都不给他,拿在你手里,他不能安排分户验收,备案手续也办不了,他肯定会找你!谢谢!记得给分
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几个步骤
1.根据建设订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八: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
包括档案验收,分户验收,节能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如有,大多为异地人防),规划验收,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绿化验收,环保验收,市政验收,室内空气检测,电梯专项检测等。
房屋验收由参建主体(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验收程序的合穿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消防、建筑节能、规划、气象、环保等应进行专项验收。然后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单位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述参加验收单位,最后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验收报告。
九:请问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和质量方面的报告能否交房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2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3 房子没有两证,证明房子还不符合要求,拒绝接受交付是应该的,这种情况还应算开发商逾期交房,按合同约定应继续承担违约责任。4 如果你们想了解房子目前的相关情况,可以聘请律师帮你们调查,并为你们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书,彻底解决你们的困惑!5
十:新房由那个单位验收?一般要验收几次?
关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规划、环保、人防等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从上述规定可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不仅应当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等专项验收合格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也应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