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中什么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不得抵扣是什么意思,可以抵扣是什么意思?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原购进时抵扣了进项税额,然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该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购进的时候已经明确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直接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
三:税法中对不允许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条例第十条做了解释: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能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五:什么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1.票不合规不得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六:抵扣什么意思, 不能想抵扣什么意思 进项税的问题
抵扣的意思就是增值税不用交那么多,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这个进项税就是用来抵消销项税的。让增值税减少,不要交那么多税费。
前提是想抵扣的纳税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票。这样子,都有可以进行进项抵扣销项税的资格。
不想抵扣,意思就是当本月收到的进项发|票太多超过销项税时候,公司的财务和会计们就将部分超额的进项税发|票,保留在次月或者以后使用。这样子不浪费进项税票据。
进项税发|票认证是180天。当取丁的进项税发|票时候,必须在开票日期起180天内到税局认证,才能确认发|票是否具有进项抵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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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扣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发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允许抵扣,比如用于职工福利,即便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当然,小规模纳税人,2种发票,都不能抵扣。
不能抵扣了,进项税额就是零了。
不含税的买价X17% =单位数量的税额,既然是买入,那就是进项税额,只不过是能否抵扣的问题。
八: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什么情况不能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九: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税法(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它们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它们买东西,对方要开发票(发票是普通发票),也有进项税额,只不过这个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比起来差了不少,相当于抵扣了进项税额(可以这么理解)。
不知能否明白?
十: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在增值税的核算和管理上,有些情况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或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己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末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2)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四、未按规定保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撕)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