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1200字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经过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确定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它包括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对宪法的精神、原则和条文作出的权威性的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而宪法监督制度及其监督机制则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关键。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法制统一性原则对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是否符合现行宪法的原则和具体条文的规定予以审查,凡是违反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其条款一律无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二是对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有权撤销违宪的行为,同时有权罢免违宪的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置既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同时也反映了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特点。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监督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二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们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有权作出相应的决定;四是规定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实施的保障职能;五是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的权利。
我国采取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的体制是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大会制度性质的制度选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政权形式上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宪法的尊严以及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出发,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采取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制度设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等决定了在我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宪法赋予了监督机关有权撤销所有的违宪行为或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并罢免违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力,不仅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的特点,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享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表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形式下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余下全文>>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三: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
很明显是c
四:《宪法》规定哪个机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五: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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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宪法实施、违宪审查、宪法监督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5分
此文第一章首先提出了关于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实施的基础理论。同时,简要概括了我国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实施制度情况。为后文进一步展开讨论、论述提供叙述引导。此文第二章着重关注、分析论文《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维度》的部分观点、论据,并对文中个案涉及违宪审查的学术观点进行探讨,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联系理论与实践,按照我国当前政治、法律体系制度情况,提出了自己不同观点、见解。文章进一步论述我国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实施工作中具体若干问题,对其中相关问题深入思考辨析。其中,有部分学者要求突破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模式,主张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或者将违宪审查权交予最高人民法院……笔者对此进行了辨析探讨。此外,本章还论述了世界各国宪法发展逐步形成的多种违宪审查模式;提出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存在和发展都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环境、背景,该种类型的违宪审查模式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各种违宪审查模式机制都各有利弊,具有各自特点,评价其利弊应该结合具体国情分析研究。各国如果相互学习借鉴,也应研究具体环境背景条件,建立、确认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此外,笔者个人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排斥保障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违宪审查机制可以相容。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制宪机关、立法机关,并由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解释宪法及违宪审查权比较适宜。第三章论述了当前违宪审查工作存在的个别问题: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纠纷诉讼的国家机关是法院,其在理论上应该能通过解释宪法及法律法规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但在法律上其没有明确地被赋予宪法、法律解释权,没有被赋予违宪审查的权力;全国人大具有制宪、修宪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地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中有可能发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缺陷、相互矛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必能够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宪法实施、法律在具体适用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未必了解。对此,笔者提出了有关发展探索建议。最后,本文从报纸媒体的一个调查报道,引出相关问题思考,以反思作总结,希望借助理论学习、研究,推动相关实践工作发展。
七:《宪法》规定哪个机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八: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九: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余下全文>>
十: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对吗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