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有新政策了吗

1、缴费标准:个人缴费90元,政府配套每人360元,人均筹资达450元。

2、参合原则: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且社保和农合只能享受一方报销,外出务工者凭服务单位购买社保票据可以不再参合。

3、补偿比例:2015年度,农合补偿比例提高至:乡镇65%- 90%;县级55%-80﹪;县外55%-65﹪;民营35%-45﹪.

4、住院门槛:住院门槛费提高:乡镇100元,县级400元,县外协助、定点1000元、非定点及民营12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5.门诊统筹:在年度统筹基金中按每人90元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卫生院、定点村卫生所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助,即:日门诊费用乡镇定点卫生院按50元、村卫生所按30元纳入新农合补助,补助比例为80﹪,实行每人每年90元封顶管理,家庭成员可共享。

6、病种控费:2015年将对100种常见疾病实行单病种控费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农合监管。对17类重大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实行按病付费;引进商业保险机构,对达到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补助后,再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大病保险补偿(年封顶线25万元)。

7.慢性病补助:慢性病补偿比例50%,每人全年补助6000元封顶,补助额不计入住院补助限额内。

8.年度限额:普通病年内累计住院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脏器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淋巴瘤、浆细胞病等特大病累计住院补助最高限额14万。

二: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国家有什么政策?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胆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供今后推广时借鉴。

二、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好做法,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如果农民个人......余下全文>>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地政策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了解到,省财政拨付的2014年新农合补助资金45.02亿元比2013年提前一个月到位。在财政资金保障下,2014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90元,并实行省级医院就医即时结算。省财政厅拨付的45.02亿元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入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为满足群众就医需要提供了经济保障。记者了解到,2014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340元提高到39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被纳入了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同时,全省开展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实行新农合省级医院就医即时结算。我省新农合参合率达到了99.33%,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达15万元,均创历史新高。我省还在部分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了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药品“零差率”销售覆盖所有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由34个县区扩大到83个,占全省的70%。截至2013年,我市新农合参合人数105.43万,参合率达到99.62%,2014年,我市新农合参合率将保持在98%以上;大额门诊补偿病种提高到30种,补偿比例不低于50%;特困聋哑儿童植入人工耳蜗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同时,升级改造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与民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新农合报销、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民政居住一站式现场结报。 2014年4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通知》中规定,本市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据介绍,2013年度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13年度确定的起付线为16476元。北京市卫计委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对各区县进行工作部署和培训,督促各区县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参合患者尽快享受到此项政策。

四: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国家规定每个人收取多少钱。

根据《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2015年,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省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五:2017年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

各地新农合政策并不相同,在我们这儿,同一个大市里面,不同的县区新农合政策都不相同,所以没办法回答。

而且,绝大多数地方2017年的新政策都没有出台呢。

六:2017年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是否不交费

需要交费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2016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具体为: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150元。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2017年度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原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50元。同时根据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实际,将个人缴费结束时间适当延长至春节前后,防止农村居民因外出务工等错过参保时限。

七:2017年合作医疗新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同时的去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的方案,2017年的时候就是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通知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

同时,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通知要求确保明年开始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医保经办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等要求。

17省实现全民医保人社统一管理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正式出台文件,对本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规划部署,如期完成了国务院对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务要求。

以上8省从理顺体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体”整体考虑,对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进作出规划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六统一”要求,对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要求。三是对明确整合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还对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兵团9省在国务院文件发布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以上17个省均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这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政府对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的高度共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认识。

从地方实践看,制度整合成效显著:一是群众普遍得实惠,改革获得感增强。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仅山东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三是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注重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律,促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激励制约,为三医联动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

中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无业城镇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余下全文>>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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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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