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当事人,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其他某些权利(如生命权、名誉权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审判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以便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因此,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何种法律事实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来判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这样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实现审判工作的最佳效果。 在审判工作中,要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必须做到:一、固定权利请求;二、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关于固定权利请求。固定权利请求,非常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以及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主要包括本权利、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本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确认之诉加以解决。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为了维护权利而产生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权利或满足权利的圆满状态,本权利受到侵害后,通常通过行使请求权来进行救济。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返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形成权是设定、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请求变更的权利,因欺诈、胁迫行为而产生的变更权,合同法上的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优先购买权,公司决议撤销权,物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等。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反对权。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看被告是不是提出了抗辩或行使了抗辩权,在此基础上识别出被告的抗辩权基础。 各种权利之间可能形成对抗关系和补充关系,也有可能形成权利竞合。固定权利请求应当特别注意不同类型的诉及不同的请求之间既有可能形成对抗关系,亦有可能形成补充关系,应注意避免当事人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严重错误。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既有可能形成对抗关系也有可能形成补充关系,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及给付之诉内部也同样如此。就对抗关系而言,指的是提出一种诉以后,另一种诉即当然不能成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能同时再请求合同继续履行,解除或撤销合同之诉与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就是一种对抗关系,两个诉求只能择一主张,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之诉与同时提出的要求对方返还标的物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就是一种补充关系,几个诉求可以同时主张。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规范要件的情形,主要包括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四种情形。法条竞合是指同一事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只能适用一个法律规范。例如,两个法律条文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即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权利基础规范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权利。如债权人在对方违约时,或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或有权请求损害赔......余下全文>>
二:请问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按性质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变更主要指上面2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如前所述,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即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以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从性质上看,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只有那些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体现为权利。而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则必然和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它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它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益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1.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益,它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要求它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按利益性质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按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按效力范围分为绝对 权和相对权;按依存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2.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要求。
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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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主体:具有权利能力;享有具体权利与义务。权利主体均特定,义务主体不一定;自然人、法人及国家。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基其自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内容:是核心;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但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客体:内容借以发生的事物;权利义务借以体现的事物;用以衡量权利义务海(物、行为、智慧成果、人身利益),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互为条件同时又辩证统一的关系。
六: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关系两大类。 1、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如合伙经营法律关系、投资股份法律关系)和外部财产交易法律关系(如商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股票交易法律关系)。 2、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营业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如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分支公司与本公司的法律关系)和商事营业主体之间的人身权法律关系(如商业名称法律关系、商誉权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具有民事法关系的属性和基本特征。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特别的一类,商事法律关系还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特点。户些特点是: l.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余下全文>>
七:民事法律关系
C
A是诉讼法律关系
BD为行政法律关系
八: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余下全文>>
九: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
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行政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跟行政相对人(一般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俗称“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受行政法跟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
民事的要比行政的宽泛很多吧、二者有交错的关系。但各自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十: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三个要素。
素或条件,由下列三要素构成的: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也就是失去意义。所以,客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若仅有主体而没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不同,就是因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