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一: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1)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某被错误逮捕并羁押长达9个月之久,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拒绝赔偿,李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

(2)西城区工商局,有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对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本案中的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所在企业是否应被吊销执照并无必然的联系。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的吊销其执照理应进行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李某如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时才能进入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数项请求。

二:监狱罪犯国家赔偿案例

沈阳1·18劫案牵出案中案 狱警渎职造成罪犯脱管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9月8日电 震惊全国的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审结后,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狱警渎职案件也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18”大案中的劫匪张显明案发时是鸡西监狱正在服刑的犯人,他被收审后,鸡西监狱的6名干警涉嫌渎职犯罪案也被牵出。日前,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三人被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猖獗歹徒中竟有一人是在押犯   今年1月18日17时50分,辽宁省沈阳市发生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197万元钱被抢走。案发后,沈阳市的多种警力火速赶到现场,并对这起国内前所未有的采取爆炸等恐怖手段实施犯罪的特大案件展开侦查。20几天后,公安机关神速破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除张显光外,其余4人相继落网。   经查,上述5名案犯或分或合,先后在哈尔滨、沈阳等地实施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共作案7起,致死5人,重伤4人,轻伤6人,抢劫人民币330余万元。   其中,张显明系鸡西监狱正在服刑的罪犯。该犯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的起止时间是1994年10日9日至2003年10月8日。1999年5月20日,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鸡西监狱有关干警同意罪犯张显明回家治病。到2003年2月28日,张显明因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罪犯张显明已脱管失控3年零8个月。   罪犯托管失控 牵出狱警渎职案   查出罪犯张显明脱管失控后,鸡西市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查处鸡西监狱有关干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   经查,鸡西监狱有关干警的渎职行为是造成罪犯张显明长期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昕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昕涛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余下全文>>

三:国家赔偿法案例。。。谁知道答案。。。

1.国家赔偿法

2.向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区人民法院提出

3.拍卖款赔偿

4。国家搐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四:帮忙解决一个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一经采用绝对给分。

1、职务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李某就是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王某误伤,属于第五项情形。

2、王某请求赔偿要求合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多少国家赔偿案件

2016年0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2.4亿元。 ”

六:2004年最高人法院有国家赔偿财产给付的案例吗

高人民法院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院首次在本院审结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件的基础上,选定了国家赔偿十个案例。案例在诉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规则、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损害赔偿和确赔合一司法审查新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201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以法办[2012]481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将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索引

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卜新光申请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4.程显民、程宇、曹世艳、杨桂兰申请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辽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5.许秀琴申请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6)吉高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6.马云平申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陕赔他字第0000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7.叶寿美申请江苏省南通监狱虐待致伤国家赔偿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苏法委赔字第000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8.张留军申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豫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9.熊仲祥申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乐法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10.李灵申请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济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

七:国家赔偿法 简答题 案例分析 谢谢大家啦~ 100分

你不是学法律的的吗?

简答题书上都有的。

沈某应向一审法院要求赔偿羁押时间的国家赔偿。二审法院已经改正了浙江的错误了。

对刘某加害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是没的赔的。

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即赔偿请求人在加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八:如何认定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财产权的损害,国家赔偿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一)民行错判中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案件的错判行为规定了赔偿责任,但是对民事、行政案件的错判是否赔偿未做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进行反面推理,民行案件错判未能执行回转的,国家是否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民行错判且无法执行回转,必然带来受害人的损失。在直接损失的范畴内,国家应予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法原旨和制度逻辑。倘若民行错判没有受益人或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时,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取得有效的救济与赔偿。但是民行错判的原因有多方面,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也有可能系法院的故意或者过失,故应具体分析造成错判的原因。笔者认为,错判“应以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造成者为限”,[⑩]可将其执行回转不能时的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实现公民权益和国家责任之间的衡平。

(二)赔偿请求人必然可得的利益

一般而言,直接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已成理论和实践共识,此点孰无异议。可得利益一般被认为间接损失之范畴,上文已经论及,考量到必然性因素,可得利益可分为必然可得利益和不确定可得利益。其中,不确定可得利益,即使不存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也未必能够实现。倘若由国家承担此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有获得不当得利之嫌,国家也会背上慷纳税人之慨的骂名。然而,必然可得利益,并不依赖其他外在条件的成就,倘若无侵权行为发生,该利益则为赔偿请求人必然获得,此部分损失如不赔偿显违公平正义。举例而言,一般认为,租金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泉州市某物资公司申诉赔偿案([2014]赔监字第115号国家赔偿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笔者认为,租金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可借助必然性考量因素。倘若相对人的财产正在租赁期间,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中断或中止了租赁,必然导致相对人的租金损失,应予赔偿;此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采取措施的物品,相对人正在利用其获取收益,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必然的,如房屋正在出租、专利产品正在许可收费等,侵权期间的必然可得利益就属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三)返还财产过程中的财产贬值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财产没有毁损灭失的,返还财产;财产被损坏,有条件或者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后返还。由此得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达到没有毁损的前提下予以返还,即完成赔偿责任的承担。然而,对于车辆、船舶等物品,倘若长时间的查封或者扣押,即使保管完好,物品本身没有毁损,但虑及此类物品的使用寿命,必然带来财产的贬值问题。财产的贬值,由侵权行为所导致,是赔偿请求人客观、必然的利益损失,当属直接损失的范畴。其实,关于物品贬值的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问题,实践中已有判例予以肯定。在黎某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2014]穗中法委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中,法院根据其委托评估的结果,决定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赔偿黎某两辆奔驰车车辆贬损22万元。所以,笔者建议,在适用返还财产的赔偿条款时,如侵权行为导致物品贬损的,视为不能恢复原状,可适用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之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权益救济费用和避免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

上文已论及,现有财产的界分点在于侵......余下全文>>

九:行政补偿的案例分析? 5分

行政赔偿方式: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案例: 河南省某县汉正街是现成有名的“小吃一条街”,街上个体餐馆、酒家林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赖某主管这条街个体经营户的管理工作。他经常利用他的特殊身份,到个体餐厅、酒家白吃白拿。1995年9月27日,赖某带上两名外地朋友到新开张的“聚仙楼”酒家吃饭。服务人员不认识赖某,便在饭后将账单送至赖某面前,请他付款,赖某当时碍于朋友在场没有发作,付了账单,但已暗暗怀恨在心。同年12月15日,赖某借县工商局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之机,再次来到该酒家,并让老板余某拿账本来检查。赖某胡乱翻了几下账本后,冷笑一声。将账本摔在地上,并以该酒店账目不清,经营混乱为由,对它作出停止经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然后扬长而去。 余某多次向见工商局申诉,辩称自己没有违法经营事由,但因赖某阻扰,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余某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县工商局赔偿损失12376元。 1、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余某能请求行政赔偿吗? 解答: 1、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歧义 赖某在本体中有个多个行为 但从你出题的目的来看 你指的应该是 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和处罚的过程是否是职务行为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 由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赖某作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 对外以工商局的名义行驶行政权力对相对人作出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行为 2、余某在本题中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本体中以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行政诉讼要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为前提 所以在诉讼请求中 应请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并同时请求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停业的直接损失 不包括预期的利润

十:案例分析,政赔偿的程序

第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交通管理局提出行政赔偿。

第二,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你可以直接向县交通管理局申请赔偿,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绩,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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