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一:2004年最高人法院有国家赔偿财产给付的案例吗

高人民法院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院首次在本院审结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件的基础上,选定了国家赔偿十个案例。案例在诉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规则、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损害赔偿和确赔合一司法审查新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201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以法办[2012]481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将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索引

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卜新光申请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4.程显民、程宇、曹世艳、杨桂兰申请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辽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5.许秀琴申请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6)吉高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6.马云平申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陕赔他字第0000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7.叶寿美申请江苏省南通监狱虐待致伤国家赔偿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苏法委赔字第000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8.张留军申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豫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9.熊仲祥申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乐法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10.李灵申请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济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

二: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1)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某被错误逮捕并羁押长达9个月之久,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拒绝赔偿,李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

(2)西城区工商局,有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对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本案中的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所在企业是否应被吊销执照并无必然的联系。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的吊销其执照理应进行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李某如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时才能进入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数项请求。

三:赔偿损失的典型案例

2007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四:国家赔偿案件由什么级别法院管辖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法院进行管辖。

五:行政补偿的案例分析? 5分

行政赔偿方式: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案例: 河南省某县汉正街是现成有名的“小吃一条街”,街上个体餐馆、酒家林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赖某主管这条街个体经营户的管理工作。他经常利用他的特殊身份,到个体餐厅、酒家白吃白拿。1995年9月27日,赖某带上两名外地朋友到新开张的“聚仙楼”酒家吃饭。服务人员不认识赖某,便在饭后将账单送至赖某面前,请他付款,赖某当时碍于朋友在场没有发作,付了账单,但已暗暗怀恨在心。同年12月15日,赖某借县工商局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之机,再次来到该酒家,并让老板余某拿账本来检查。赖某胡乱翻了几下账本后,冷笑一声。将账本摔在地上,并以该酒店账目不清,经营混乱为由,对它作出停止经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然后扬长而去。 余某多次向见工商局申诉,辩称自己没有违法经营事由,但因赖某阻扰,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余某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县工商局赔偿损失12376元。 1、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余某能请求行政赔偿吗? 解答: 1、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歧义 赖某在本体中有个多个行为 但从你出题的目的来看 你指的应该是 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和处罚的过程是否是职务行为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 由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赖某作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 对外以工商局的名义行驶行政权力对相对人作出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行为 2、余某在本题中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本体中以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行政诉讼要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为前提 所以在诉讼请求中 应请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并同时请求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停业的直接损失 不包括预期的利润

六: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也就是1995年1月1日以前,错判的案件如何得到赔偿,当时有什么相关赔偿规定?

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进行处理:具体是: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追问: 我就是不知道当时有什么规定啊,也搜不到啊,这个回答太笼统了,一个 文革 期间的案件,95年之前就已经确认是错案了,现信访申诉要求 国家赔偿 ,那95年之前是不是没有关于这类赔偿的规定,我主要是想问这个 回答: 当时就是没用具体的规定,应参照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予以赔偿。 追问: 为什么应参照, 《国家赔偿法》 上明确说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并没有溯及力,要适用法律你得有法律依据啊 回答: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溯及力 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这就是规定!!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用案例分析

行政赔偿方式: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案例:

河南省某县汉正街是现成有名的“小吃一条街”,街上个体餐馆、酒家林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赖某主管这条街个体经营户的管理工作。他经常利用他的特殊身份,到个体餐厅、酒家白吃白拿。1995年9月27日,赖某带上两名外地朋友到新开张的“聚仙楼”酒家吃饭。服务人员不认识赖某,便在饭后将账单送至赖某面前,请他付款,赖某当时碍于朋友在场没有发作,付了账单,但已暗暗怀恨在心。同年12月15日,赖某借县工商局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之机,再次来到该酒家,并让老板余某拿账本来检查。赖某胡乱翻了几下账本后,冷笑一声。将账本摔在地上,并以该酒店账目不清,经营混乱为由,对它作出停止经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然后扬长而去。 余某多次向见工商局申诉,辩称自己没有违法经营事由,但因赖某阻扰,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余某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县工商局赔偿损失12376元。

1、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余某能请求行政赔偿吗?

解答:

1、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歧义 赖某在本体中有个多个行为 但从你出题的目的来看 你指的应该是 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和处罚的过程是否是职务行为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 由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赖某作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 对外以工商局的名义行驶行政权力对相对人作出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行为

2、余某在本题中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本体中以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行政诉讼要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为前提 所以在诉讼请求中 应请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并同时请求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停业的直接损失 不包括预期的利润

八:如何认定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财产权的损害,国家赔偿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一)民行错判中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案件的错判行为规定了赔偿责任,但是对民事、行政案件的错判是否赔偿未做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进行反面推理,民行案件错判未能执行回转的,国家是否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民行错判且无法执行回转,必然带来受害人的损失。在直接损失的范畴内,国家应予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法原旨和制度逻辑。倘若民行错判没有受益人或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时,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取得有效的救济与赔偿。但是民行错判的原因有多方面,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也有可能系法院的故意或者过失,故应具体分析造成错判的原因。笔者认为,错判“应以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造成者为限”,[⑩]可将其执行回转不能时的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实现公民权益和国家责任之间的衡平。

(二)赔偿请求人必然可得的利益

一般而言,直接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已成理论和实践共识,此点孰无异议。可得利益一般被认为间接损失之范畴,上文已经论及,考量到必然性因素,可得利益可分为必然可得利益和不确定可得利益。其中,不确定可得利益,即使不存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也未必能够实现。倘若由国家承担此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有获得不当得利之嫌,国家也会背上慷纳税人之慨的骂名。然而,必然可得利益,并不依赖其他外在条件的成就,倘若无侵权行为发生,该利益则为赔偿请求人必然获得,此部分损失如不赔偿显违公平正义。举例而言,一般认为,租金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泉州市某物资公司申诉赔偿案([2014]赔监字第115号国家赔偿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笔者认为,租金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可借助必然性考量因素。倘若相对人的财产正在租赁期间,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中断或中止了租赁,必然导致相对人的租金损失,应予赔偿;此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采取措施的物品,相对人正在利用其获取收益,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必然的,如房屋正在出租、专利产品正在许可收费等,侵权期间的必然可得利益就属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三)返还财产过程中的财产贬值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财产没有毁损灭失的,返还财产;财产被损坏,有条件或者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后返还。由此得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达到没有毁损的前提下予以返还,即完成赔偿责任的承担。然而,对于车辆、船舶等物品,倘若长时间的查封或者扣押,即使保管完好,物品本身没有毁损,但虑及此类物品的使用寿命,必然带来财产的贬值问题。财产的贬值,由侵权行为所导致,是赔偿请求人客观、必然的利益损失,当属直接损失的范畴。其实,关于物品贬值的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问题,实践中已有判例予以肯定。在黎某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2014]穗中法委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中,法院根据其委托评估的结果,决定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赔偿黎某两辆奔驰车车辆贬损22万元。所以,笔者建议,在适用返还财产的赔偿条款时,如侵权行为导致物品贬损的,视为不能恢复原状,可适用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之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权益救济费用和避免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

上文已论及,现有财产的界分点在于侵......余下全文>>

九:国家赔偿的标准金额

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2015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十:国家赔偿的受理程序

受理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时间要求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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