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行动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二: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民事执行监督

朱华长期以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比较普遍,民事案件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成为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民事执行产生了强有力的外部制约,能够有效的促进民事执行正义的实现。近几年来,虽然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上有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应在以下几点上加以完善和改进。一、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权。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式。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 对于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违法的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涉及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争议的裁定,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排他占有的其他物权、债务人主张其他权利的;(2)涉及执行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定,如执行人员超额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3)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致使当事人实体权益受到损失的裁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的执行。二、要建立执行监督协作机制。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也为了落实检察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制定执行监督协作机制。监督协作机制应遵循依法监督、有效救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该机制首先能够促进法院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保持信息畅通,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接受检察监督建议,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同时也对执行活动合法、公正、高效地进行起着促进作用。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出监督检察建议。三、要加大对法院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 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对于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和起诉。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为追究违法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又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四、要完善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处理制度。针对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发检察建议。其实,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可以采取的另外一种监督方式是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采用以人身作为执行手段或标的的违法执行措施,侵害当事人权利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执行申请、故意拖延不履行执行职责等不作为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与检察建议相比,纠正违法通知书更具有强制性。但其法律效果的实现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在作出违法通知书之后,法院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审查意见,对于成立的,人民法院应立刻纠正错误,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利害关系人的损失,需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主动进行赔偿。其次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执行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权,从而加强监督的有效性。对于法院认为违法不成立的应予以书面向上一级检察院说明,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最终裁决。作者单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三:如何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

完善基层法院培养机制的路径构建,注重分类培养

四:民事执行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指的是什么

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同时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运行规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于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的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特点。同时,因其属于对法院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具有居中监督的特殊地位,其监督的理念应当为在维护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监督。对这些特点的研究,以及根据这些特点廓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有利于保障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合法有序运行,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

五:怎么评价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其中包括“两高”联合发布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贯重视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执行案件材料,依法说明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要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主动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六: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20分

有。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的,检察院可以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的规定。由于新法不具有溯及力,检察院只能对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执行案件有监督的哗利,对之前的执行案件应该没有监督的权利。

七:检察院都通过哪些途径来发现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违法

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八:十,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吗

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九:在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感觉执行官总是在应付怎么办?

对法院执行中存在不作为问题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十:人民检察院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第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三、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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