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选择

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

第五,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

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特色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从而结束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

期,

使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就是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

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从根本上铲除了阶级剥削的根源,

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

人地社会现象;

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国应该是当代资本主义的批判者、

竞争者和学习者。

关键词:

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制度挑战

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特色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新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

它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

实行对于人民范围内的各阶级的民主;对反动阶级和反动势力实行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也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直接体现我国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它能保证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并在制定国家其它各种制度

中起决定性作用。

充分说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全部面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活动的根本准则,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权威。

我国有严格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并保证了宪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体制,

以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为基础,与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相适应。

政府机构的产生和设置遵循民主集中制得组织原则,

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政府机关的职权和活动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行政机关分最高行政机关和

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其统一领导。

中共在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共荣”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基本政治制度,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

族本地区的各项事业的民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坚持“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基本方针,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色,

也是巩固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在对外关系上,坚持以独立自主为对外政策的根本立足点,

自主解决对外交往问题,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以维护世界和平为主要目标,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和冷战后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需要再定位,建立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理论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则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积

极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国应该是当代资本主义的批判者、竞争者和学习者。

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优势

列宁指出“进行政治分析首先应该提出阶级问题。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地主经济支配下的农业和家庭手工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的基本阶级关系是地主和农户。在这种自然经济和阶级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形式,必然是一种君主专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拥有独揽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无数大大小小的官僚作为皇帝的代表,对人民实行着专制统治,人民群众被剥夺了任何一点民主自由权力。毛泽东同志把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比喻为束缚农民的四条绳索。

一八四零年以后,帝国主义用鸦片和大炮轰开叻古老的封建帝国大门,中国从此陷入水

深火热。洋务运动的兴起,官僚资本的形成,也造就了最早的工人阶级......余下全文>>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有什么区别 30分

1.选举制度案例:

宪法赋予的选举权不容破坏

案例:某地选举的民代表时,张某在三次讨论候选人提名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候选人都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在正式选举中,张到会场对一些选民说:“我们不选他们(指两个候选人),我要选就选我自己。”他先向两名没有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因为这些选民没有听到张说:“要选自己”的话,以为他为人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代写。就这样张共收了33张选票,在未征求选举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在另选人栏下填上自己的名字。经检查,这些选民都不同意选张某。由于他的破坏,两名候选人的选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人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人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自由。破坏或妨碍公民的选举,不仅直接影响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而且可能使一些人混进国家政权机关,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因此,为了保障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利,不仅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各种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刑法也进一步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并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和选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本案中的张某非法煽动选取民不选候选人,以欺骗的手段索取了33张选票并擅自填写上自己的名字,造成选举无效,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依法对其进行制裁。

2.行政案例:

1.原告张某,申请在已规划过的耕地上建房3间,经乡政府村镇规划办公室批准后,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遂建房3间,占地0.5亩。后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后认为,张某违反了《土地管理发》第38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48条、第52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张某拆除房屋,退还耕地。张某不服,以建房经乡政府批准,有合法手续为由,向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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